淨空法師:【急難恐怖,恭敬念南無觀世音菩薩】 |
年度索引 | |
.107年(1) | 【1】107年8月2日(107)台資字第1070000604號 |
.106年(4) | 【1】106年3月10日(106)台資字第1060000197號【2】106年3月24日(106)台資字
第1060000231號 【3】106年6月23日(106)台資字第1060000517號【4】106年7月21日(106)台資字第1060000620號 |
.105年(4) | 【1】105年8月26日(105)台資字第1050000627號【2】105年9月19日(105)台資字第1050000697號 【3】105年9月30日(105)台資字第1050000721號【4】105年10月19日(105)台資字第1050000728號 |
.104年(5) | 【1】104年4月24日(104)台資字第1040000300號【2】104年4月29日(104)台資字第1040000317號 【3】104年5月22日(104)台資字第1040000395號【4】104年9月11日(104)台資字第1040000688號 【5】104年11月13日(104)台資字第1040000842號 |
.103年(3) | 【1】103年1月10日(101)台資字第1030000035號【2】103年4月24日(103)台資字第1030000295號 【3】103年10月3日(103)台資字第1030000691號 |
.102年(1) | 【1】102年2月8日(101)台資字第1020000129號 |
.101年(3) | 【1】101年5月24日(101)台資字第1010000490號【2】101年9月21日(101)台資字第1010000863號 【3】101年12月7日(101)台資字第1010001030號 |
.100年(1) | 【1】100年7月14日(100)台資字第1000000530號 |
.99年(1) | 【1】99年4月2日(99)台資字第0990000283號 |
.98年(1) | 【1】98年2月6日(98)台資字第0980000102號 |
.97年(1) | 【1】97年10月2日(97)台資字第0970000786號 |
.96年(2) | 【1】96年1月12日(96)台資字第0960000043號【2】96年2月16日(96)台資字第0960000152號 |
.95年(17) | 【1】95年1月13日(95)台資字第0950000054號【2】95年2月17日(95)台資字第0950000156號 【3】95年3月14日(95)台資字第0950000251號【4】95年4月28日(95)台資字第0950000365號 【5】95年5月11日(95)台資字第0950000413號【6】95年5月25日(95)台資字第0950000365號 【7】95年7月6日(95)台資字第0950000576號【8】95年7月13日(95)台資字第0950000598號 【9】95年7月20日(95)台資字第0950000626號【10】95年7月27日(95)台資字第0950000649號 【11】95年8月11日(95)台資字第0950000702號【12】95年8月25日(95)台資字第0950000727號 【13】95年9月22日(95)台資字第0950000792號【14】95年10月4日(95)台資字第0950000823號 【15】95年10月12日(95)台資字第0950000842號【16】95年10月26日(95)台資字第0950000897號 【17】95年11月24日(95)台資字第0950000966號 |
.94年(5) | 【1】94年9月7日(94)台資字第0940000553號【2】94年10月13日(94)台資字第0940000636號 【3】94年10月27日(94)台資字第0940000666號【4】94年11月11日(94)台資字第0940000703號 【5】94年12月8日(94)台資字第0940000792號 |
.92年(13) | 【1】92年1月17日(九二)台資字第000四0號【2】92年2月12日(九二)台資字第000八0號 【3】92年2月21日(九二)台資字第00一00號【4】92年4月9日(九二)台資字第00一八0號 【5】92年4月25日(九二)臺資字第00二一六號【6】92年5月8日(九二)臺資字第00二四一號 【7】92年6月6日(九二)臺資字第00二八五號【8】92年6月20日(九二)臺資字第00三一八號 【9】92年7月3日(九二)臺資字第00三四七號【10】92年7月24日(九十二)台資字第00三九九號 【11】92年8月8日(九十二)台資字第00四三一號【12】92年8月18日(九十二)台資字第00四五一號 【13】92年10月15日(九十二)台資字第00五七一號【14】92年10月27日(九十二)台資字第00五九八號 |
.91年(9) | 【1】91年7月31日(九一)台資字第00四八0號【2】91年8月9日(九一)台資字第00五一一號 【3】91年8月23日(九一)台資字第00五五五號【4】91年9月13日(九一)台資字第00五九一號 【5】91年9月27日九一)台資字第00六一六號【6】91年10月3日(九一)台資字第00六四0號 【7】91年11月8日(九一)台資字第00七0九號【8】91年11月22日(九一)台資字第00七四七號 【9】91年12月12日(九一)台資字第00七八0號 |
.90年(2) | 【1】90年8月3日(九0)台資字第00四七九號【2】90年10月4日(九0)台資字第00六0五號 |
.89年(6) | 【1】89年1月3日(八九)台資字第0000二號【2】89年3月30日(八九)台資字第00一八九號 【3】89年5月18日(八九)台資字第00二七五號【4】89年10月26日(八九)台資字第00六一二號 【5】89年11月24日(八九)台資字第00六八五號【6】89年12月14日(八九)台資字第00七三一號 |
.88年(3) | 【1】88年9月28日(八八)台資字第00六0一號【2】88年10月15日(八八)台資字第00六四三號 【3】88年11月30日(八八)台資字第00七四三號 |
【主旨】最高法院民國102年12月10日102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依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不再援用刑事判例2則:
一、六十九年台非字第一○一號判例要旨【判例字號】69_台非_101
現役軍人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其犯罪及發覺均在任職服役中者,應受軍事審判,此觀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自明。而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意旨,現役在營之士兵,無故離營未逾一個月者,不予停役,仍屬現役軍人。本件被告許某於六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自其服役之海軍陸戰隊訓練中心逃亡,於同年三月十日晚八時餘在新竹縣新竹市犯殺人等罪被發覺,其間未逾一個月,其犯罪自應由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追訴審判,普通法院對之即無審判權。
【相關法條】兵役法第二十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五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二、六十八年台非字第一七五號判例【判例字號】68_台非_175
要旨被告犯贓物罪時,距逃亡時未逾一月,參照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雖仍具軍人身分,但發覺時,無故離營已逾一月,業已喪失軍人身分,所犯贓物罪,自應由法院審判。
【相關法條】兵役法第二十條。軍事審判法第五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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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18日103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6則
【主旨】最高法院民國103年3月18日103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6則
【依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不再援用刑事判例6則:
一、十八年上字第一三八四號判例要旨【判例字號】18_上_1384
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竊盜罪,係指在車站或埠頭行竊者而言。若於火車中竊取他人所有物,即與該條款之規定不符。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二、二十三年上字第二五四○號判例要旨【判例字號】23_上_2540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竊盜罪,必須有夜間侵入或隱匿其內之行為,而所侵入或隱匿者,又須他人之住宅或他人居住之建築物,始合於該款犯罪之成立要件。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三、二十四年上字第一六五四號判例要旨【判例字號】24_上_1654
上訴人係在車頭房內竊煤,與所謂在車站而犯之者不同,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四、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五○號判例要旨【判例字號】63_台上_50
被告之使用鑰匙,開啟房門入內行竊,既未毀壞,亦非踰越,顯與毀越安全設備竊盜之情形不侔。被告又係白天行竊,非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則原判決依普通竊盜論擬,即難指為違法。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五、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七一八號判例要旨【判例字號】23_上_4718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僅列舉住宅及建築物,並不包含船舶在內。上訴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連續闖入各民船內行劫,僅有同條項第三、第四兩款情形,原審乃認其犯強盜罪兼具同條項第一款情形,實屬不當。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六、二十九年上字第四二四號判例要旨【判例字號】29年上字第424號
上訴人侵入輪船強盜,係在下午二時,並非夜間,與夜間侵入之加重條件不合。其無故侵入他人船艦行為,雖經合法告訴,祇能認為強盜之方法,應從一重處斷,不能因此認其具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
【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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