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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三種布施,財布施、法布施、無畏布施】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91.04.01【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司法院(79)院台廳一字第03635號令修正發布【原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最高法院核定修正全文7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10502號函准予備查

【法規內容】

第1點


  本要點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點


  本院民、刑事庭各庭庭長,就該庭之裁判,認其所持法律見解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交資料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彙編作為選編判例之初稿資料,報請院長交付審查。
  前項裁判,認有刊登司法院公報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送請刊登之。

第3點


  法官發見可供編為判例之裁判,得由三人以上連署提出,準用第二點之規定。

第4點


  判例之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院長指定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經選為判例初稿者,得就文字修正,提出審查報告,敘明理由,檢送院長核閱後,分別召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複審之。

第5點


  民、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得由該庭敘明理由,擬具變更判例提案,檢送院長核閱後,準用選編判例之程序。但決議須有應出席者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

第6點


  依本要點選編及變更之判例,應予公告,並報請司法院備查。

第7點


  本要點自院長核定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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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

  本要點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點

  本院民、刑各庭庭長,應就該庭裁判中精選可供選為判例之裁判,送請院長核可後,交資料科刊登司法院公報。並分送各庭庭長及法官參研。
第3點

  法官發見可供選為判例之裁判,得由五人以上聯署準用前則之規定。
第4點

  資料科對於前二則精選之裁判,應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彙編作為選編之判例初稿資料,積聚相當數量時,報請院長交付審查。
第5點

  判例之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院長選定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決定取捨。如選為判例初稿者,得就文字修正,並應提出審查報告,敘明理由,送請院長核閱後,分別召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複審之。複審會議須由庭長、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以記名投票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6點

  前則判例複審會議,由院長為主席。
第7點

  判例之初審及複審會議作業人員,由院長就本院兼任科長之薦任書記官中遴派之。
第8點

  民事、刑事各庭審理案件時,對於現行判例,如認有變更必要者,得由該庭敘明與判例不同之法律見解,擬具變更判例提案,送請院長核閱後,準用選編判例之審查程序。但決議由應出席之總額過半數同意。
第9點

  依本要點選編及變更之判例,應報請司法院備查,並由本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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