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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

【發布日期】106.03.24【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六日考試院(77)考臺秘議字第003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考試院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考試院(84)考台組壹一字第03172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名稱: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
4‧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1131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九二)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36491號令修正發布第11、13、1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40007664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之附表一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3831號令刪除發布第11條條文(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107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10、12、14條條文暨第7、8條條文之附表一、二名稱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刪除發布原第1516條條文;原第17、18條條文移列至第151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引水人,係指在中華民國港埠沿海內河或湖泊執行領航業務之人。

第3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甲種引水人。
  二、乙種引水人。

第4條


  本考試得按引水區域分區舉行。

第5條


  本考試採筆試、口試及體能測驗方式行之。

第6條


  應考人有引水法第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引水法第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該類科考試。

第8條


  本考試各類科筆試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考試各類科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
  前項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見解及經驗(包括領航或航行經驗)四十分。
  二、專業知識(包括當地引水所需學識技術)三十分。
  三、英語會話(包括聲調、語言組織、表達能力)三十分。

第10條


  本考試各類科體能測驗,以引水梯攀登行之。
  前項引水梯攀登測驗之及格標準,以應考人在六十秒鐘內,徒手攀登高度九公尺繩梯上、下各一次。其測驗規定如下:
  一、攀上以腳踏於繩梯第一階踏板開始計時,至雙腳踏於標記九公尺之踏板始可攀下。
  二、攀下以雙腳踏至第一階踏板為準。
  三、第一次攀登不及格或與規定不符者,得再補行測驗一次。

第11條(刪除)

第12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13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其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
  前項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當地水道港灣詳情、引港學、船舶操縱成績未滿六十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體能測驗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14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學習,學習期滿且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查照。
  前項學習,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15條


  持有引水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執業證書,經交通部核准派赴其他引水區域港口見習港灣水道修濬或領航業務成績優良者,得申請加註諳習該港或該段引水區域,並由交通部函轉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於其考試及格證書上加註之。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7條)

第1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8條)

第15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交通部辦理。

第16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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