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七十分為及格。
引水人辦事處應於學習引水人學習期滿七日內填妥
附表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成績考核表,並以密件函送交通部轉考選部,經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10條
學習引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止學習,已學習之成績不予計算: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不在此限。
二、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三、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學習引水人於學習期間,因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接受學習,致超過請假時限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停止學習,經核准後得停止學習,並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一年。
學習引水人應於停止學習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恢復學習。逾期未申請者,廢止其學習資格。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學習引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止學習,已學習之成績不予計算: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三、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學習引水人於學習期間,因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接受學習,致超過請假時限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停止學習,經核准後得停止學習,並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一年。
學習引水人應於停止學習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恢復學習。逾期未申請者,廢止其學習資格。
--98年10月7日修正前條文--
學習引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止學習,已學習之成績不予計算:
一、非因過失之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者。
二、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四、受司法機關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學習引水人於停止學習之原因消滅後,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恢復學習。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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