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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世間事離不開因果定律,就不要操心了,有佛菩薩在做主宰,有護法龍天在執行。】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發布日期】109.08.03【發布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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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考試院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八日考試院、行政院訂定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考試院(86)考台組壹一字第00155號令、行政院(86)台財字第008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應試科目表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89)考臺組壹一字第106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0900005462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九二)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36491號令修正發布第5、7、10、11、1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14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99191號令修正發布第56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1458條條文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刪除發布原第1112條條文;原第13條條文移列至第1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130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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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3條


  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所定不得充任專責報關人員,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4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第5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如下:
  一、關務英文。
  二、關務法規概要。
  三、通關實務概要。
  四、稅則概要。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6條


  本考試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第7條


  外國人具有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8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照。

第9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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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3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4條

  應考人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98年12月15日修正前條文--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三、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國(初)中畢業曾在報關行實際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滿三年具有證明文件者。
  具有前項第三款資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本考試,逾期不得應考。
第6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關務英文。
  二、關務法規概要。
  三、通關實務概要。
  四、稅則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98年12月15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關務英文。
  二、關務法規概要(包括關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三、通關實務概要(包括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
  四、稅則概要(以財政部關稅總局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最新印行之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為範圍)。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稅則概要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7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8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第9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10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照。
第1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3條)
第11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財政部辦理。
第12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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