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up@>【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1。目錄2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

【發布日期】99.03.15【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一日內政部警政署(77)警署督(二)字第28196號函訂頒
2‧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十九日內政部警政署(80)警署督(二)字第33149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內政部警政署(85)警署督字第38584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內政部警政署(85)警署督字第51067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內政部警政署(88)警署督字第14028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 點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0910054458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0940123315號函修正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0970016449號函修正;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0990060510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激勵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維護工作紀律,考核工作績效,落實勤務執行,發揮督察功能,執行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及警察勤務條例第二十六條所定之事項,訂定本規定。

第2點


  勤務督察(導)為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之責任,實施各項督考工作,特應注意警察風紀與成效。各級主官(管)應本分層負責之精神,實施逐級督導並對單位成敗負完全責任。

第3點


  督導人員之範圍如下:
  (一)各級單位正、副主官(管)。
  (二)各級督察(查勤)人員。
  (三)各級主管業務人員。
  (四)其他經指派之督導人員。

第4點


  勤務督察區分為屬、警察局及分局等三級,其任務區分如下:
  (一)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1.宣慰、指導及暸解員警困難與需要,適時協助或反映解決。
  2.重要(點)勤(業)務之督導考查。
  3.重大(要)治安、勤務及風紀案件之督導、調查。
  4.各級主官(管)領導統御及內部管理之督導考查。
  5.幹部考核。
  6.交辦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1.指導及暸解員警困難與需要,適時協助或反映解決。
  2.勤(業)務之督導考查與專案勤務之督導與支援。
  3.重大(要)治安、勤務及風紀案件之督導、調查、陳報。
  4.各級主官(管)領導統御及內部管理之督導考查。
  5.各級主官(管)執行勤(業)務督導情形之考查。
  6.勤務紀律及服務態度之督導考查。
  7.幹部考核。
  8.交辦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
  1.深入基層,暸解員警困難與問題,協助或反映處理。
  2.一般勤(業)務查察及勤務之督導與支援。
  3.警勤區、刑責區工作之督導考查。
  4.各勤務單位內部管理及員警服務態度之督導考查。
  5.一般治安狀況之調查、反映。
  6.重大(要)治安、勤務及風紀案件之調查、陳報。
  7.交辦事項。

第5點


  本署所屬各專業警察機關(含任務編組單位)督導執行方式如下:
  (一)刑事警察局:將臺灣地區劃分為若干督導區,派督察分區專責督導下列勤(業)務。
  1.有關犯罪預防及刑案偵處之督導。
  2.全程督導偵辦重大刑案。
  3.刑事警察幹部考核與風紀士氣之考查。
  4.刑事業務及勤務之督導考核。
  5.拘留所及留置室管理之督導考核。
  6.交辦事項。
  (二)航空警察局及鐵路警察局等署屬其他專業警察機關(單位):各依實際情形,參照警察局及分局任務要求,派員執行督導。

第6點


  勤務督導分為駐區督導、機動督導(專案督導)及聯合督導等三類,其執行方式如下:
  (一)駐區督導:劃分督導區,每區派員專責督導。
  1.本署就全國治安狀況及地區特定,劃分為若干督導區,派督察駐區督導。
  2.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轄區大小、單位多少、工作繁簡,劃分為若干督導區,每區派督察(員)負責督導。
  (二)機動督導(專案督導):遇重大慶典及重要勤務活動等狀況時,依需要臨時專案規劃派遣督導。
  (三)聯合督導:依工作需要派遣、或與有關業務單位、或與督察人員配合實施督導。但非督察人員除勤務督導外,以督導主管業務為原則。

第7點


  勤務督導之規劃警察局由督察長、分局由分局長按週實施,專業警察機關則由督察主管按旬實施,其實施要領如下:
  (一)要領;依主管指示、當前工作重點及上週(旬)督導所見缺失、問題綜合規劃。
  (二)日期、時段。
  1.應力求均衡。
  2.應有重點,,尤應注意黎明、黃昏、例假日、災變、勤務交接及用膳時間等勤務死角。
  (三)單位(地區):
  1.各級督察(查)人員以逐級督導為原則,並得督導至基層。
  2.重點單位跟特殊繁雜地區應加強宣導。
  (四)項目:
  1.一般勤務之規劃與執行。
  2.專案勤務規劃之執行。
  3.重要(點)勤(業)務之執行。
  4.內部管理事項。
  5.重大(要)治安事故及臨時交辦事項。
  6.幹部考核事項依本署函頒之「端正警察風氣作業規定」辦理。
  (五)方式:各級警察機關應針對專案或視勤(業)務實際需要,妥當規劃督導人員實施駐(分)區督導、機動督導(專案督導)或聯合督導。
  (六)督導次數:依實際需要作適度規劃,惟各級督察人員之督勤次數,每月每人不得少於六次,每次不得小於二小時。並應視轄內勤務狀況,規劃適量夜勤與深夜勤,未經事前簽奉主官(管)核准,不得變更或減免督導次數。
  (七)交付督導任務之具體做法如下:
  1.上次督導報告處理情形說明。
  2.上次督導情形之檢討。
  3.各級長官重點提示。
  4.本週(旬)督導重點項目。

第8點


  勤務督導要領如下:
  (一)先期準備,擬定腹案:
  1.對擬督導之單位、人員、勤(業)務等先行瞭解。
  2.準備應使用之裝備、資料。
  3.擬定督導方法、程序。
  (二)運用觀察、檢查、詢問、探訪或追查、候查、隨查、複查,深入考查勤惰、優點、缺點及問題。

第9點


  勤務督導具體處置措施規定如下:
  (一)發現具體優缺點之處理:
  1.應將督導所見迅交予被督導主官(管)處理,並以督導報告(如附表一)為之。
  2.對各單位辦理或改善情形,應限期回報,並列為下次督導重點,必要時實施複查。
  (二)發現困難、問題,應即指導、協助解決或反映上級處理。
  (三)遇有下列重大(要)違法(紀)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發生,即行督導、查處及層報:
  1.重大治安事故:
  (1)群眾騷擾事件。
  (2)暴力劫持事件。
  (3)集會、遊行、請願、示威有影響治安之虞者。
  (4)罷工、罷課、罷市。
  (5)民間重大糾紛。
  (6)重大勞資糾紛。
  (7)重要廠、庫、水電機構、機廠、港口發生重大事故。
  (8)暴動、兵變、大爆炸及其他涉及軍事之重大案件。
  2.重大災害:
  (1)重大火災。
  (2)重要場所或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
  (3)災害當事人身分、地位特殊者。
  (4)其他具有影響社會治安之災變。
  3.重大交通事故。
  4.具有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刑案。
  5.重大軍警民糾紛。
  6.警察人員涉及之案件:
  (1)員警貪瀆案件。
  (2)員警涉嫌刑事案件。
  (3)員警酒後駕車案件。
  (4)員警交通事故致生傷亡案件。
  (5)使用槍械,致生傷亡者。
  (6)槍枝走火,致生傷亡者。
  (7)遺失槍、彈、無線電或公(勤)務車輛。
  (8)人犯脫逃。
  (9)員警自殺或殺人案件。
  (10)員警因公傷亡案件。
  (11)其他違反工作紀律之重大案件。
  (10)其他案情特殊或重大影響警譽之案件。
  (四)發現員警(工)因公傷病死亡、遭遇家庭變故或非因公重大疾病,立即陳報慰問。

第10點


  督導資料作業方式如下:
  (一)督導報告:
  1.督導所見情形,應填寫督導報告,於督導完畢二日內陳報。
  2.報告內容應簡明、具體、完整。
  3.督導報告收文登記後,應依速件處理,並即簽(或彙、摘)陳主官親自核閱。
  (二)督導通報:
  1.每週(專業單位每旬)應將督導所見優、缺點彙編督導通報(格式如附表二),發給各單位,並限期辦理回報。
  2.督導通報列入管制,重要事項實施複查。
  3.督導通報所列優缺點之處理:
  (1)利用勤前教育認真檢討。
  (2)本單位之缺點,應找出原因,即行改進。
  (3)本單位之優點,表揚激勵。
  (4)他單位之缺點,作本單位借鏡,隨時檢查、警惕。
  (5)他單位之優點,實施觀摩、學習。
  4.對下級單位之重大困難、問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解決。

第11點


  督導績效考評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依督導發現各單位之優點、缺點及處理情形,核計單位成績。
  (二)依督導發現列報之具體優點、缺點、問題或建議,核計督導人員執行績效,每半年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獎懲,但以正、副主官(管)及督察(查勤)人員為限。
  (三)各業務單位督導人員參加督導之獎勵循各業務系統依規定辦理。
  (四)督導(查處)重大專案,應即時依規定獎懲。

第12點


  督導工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執行督導,應多鼓勵、指導、溝通、協助,發掘困難、解決問題,以促進團結和諧,提振工作士氣。
  (二)執行督導,應客觀、深入、發掘具體優點、缺點、問題,適時檢討,認真辦理。
  (三)發生重大風紀及勤務紀律案件,應即依規定主動迅速專案查報,並配合各級督察人員查處。
  (四)各警察機關業務單位,應納入督導區,派員專責督導。
  (五)各級督導人員應本坦誠協助、全力支援、熱忱服務原則執行督(指)導,不得干擾下級正常運作,嚴禁關說請託或接受招待餽贈。
  (六)各級督導人員督勤態度要親切,避免遭受同仁質疑專挑毛病及動輒處分之詬病。
  (七)各級督導人員應依任務及工作要求認真執行,負責盡職。
  (十)各級單位重要工作及重大治安事件處理,應通知駐(分)區督察人員參與。
  (十一)各級督導人員除因勤務性質報准得著便服督勤外,應一律穿著制服。
  (十二)督導機密性之工作,特應注意保密。

第13點


  各警察機關應擬定勤務督察實施要點及其工作績效評核要點,陳報本署核備。

第14點


  本署督導區駐在地之警察機關應提供車輛、通訊(電話)、設備(辦公處所)等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俾利工作發展。

第15點


  本署前頒之「勤務督導工作具體作法」(附錄一)、「勤務督導作業指導資料」(附錄二)、「勤務督察人員查勤績效考核評分及獎懲標準」(附錄三)及「警察機關強化分層勤務督導實施計畫」(附錄四)列為本規定之補充規定。

第16點


  本規定未訂事項,各警察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並陳報本署核備。


回頁首〉〉
<@lawsd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