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範圍內收取,並得分期撥入本基金。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第6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支出。
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支出。
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支出。
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具有實用價值者,得予獎勵或補助。
第7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
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4年10月26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
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9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
預算法、
會計法、
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1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2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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