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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做家事就是修布施,供養一家人】

【法規名稱】


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109.07.03【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0920500614號訂定發布全文9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九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1020500112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90822833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為落實推動防火管理制度,督促管理權人確實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據以推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1﹞消防機關應依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將轄區須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造冊列管定期查核。凡新增場所或未依法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之場所,應列為重點查核,建檔列管。

第3點


﹝1﹞消防機關受理「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共同部分:
  1.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受理方式(含郵寄、網路線上等)及受理地點。
  2.於受理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結果回覆提報人。
  (二)個別部分:
  1.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
  (1)由提報人填具「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提報表」(附表一)送消防機關。
  (2)消防機關受理後,應確認防火管理人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具備足以有效推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之權限,例如總經理或總務主管等。
  2.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防護護計畫提報:
  (1)由管理權人填具「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附表二)或「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及檢附消防防護計畫與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三)或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與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四)送消防機關。
  (2)消防機關受理後,應將檢視結果記載於自行檢查表之「綜合意見欄」。
  (3)消防機關受理「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
  甲、實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得設置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並由該協議會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乙、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建築物(含集合住宅),其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代之。
  丙、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甲)有關「自衛消防編組」、「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施相關事宜」、「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相關事宜」、「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它相關資訊,提供予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宜」等業務事項,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一併委託保全公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其它專業機構執行。
  (乙)其餘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仍應由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法執行。
  3.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
  (1)消防機關取得主管建築機關變更使用核准文件或消防機關作成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核准文件時,應以書面通知該場所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於竣工查驗時檢附報請消防機關備查之文件。
  (2)有關實施對象及重點,依「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辦理。管理權人應於開工(指實際開工日期)三天前,填具「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表」(附表五),並檢附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及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六)送消防機關。
  (3)消防機關受理後,應將檢視結果記載於該表之「綜合意見欄」。

第4點


﹝1﹞消防機關受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之事先通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管理權人於訓練十日前(如為郵寄方式,應以郵戳為憑),填具「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提報表」(附表七)向消防機關提出,消防機關得適時派員前往指導,並應提醒管理權人配合於訓練結束翌日起十四日內將相關成果表件提報消防機關備查。
  (二)消防機關受理後,應檢視提報表所列訓練內容,以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大型空間、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觀光旅館及旅館等場所為重點,依訓練狀況支援人車,並視轄區場所特性派員前往查核。
  (三)消防機關得依「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規定,指導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第5點


﹝1﹞消防機關審核消防防護計畫中「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原則如下:
  (一)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均應標示清楚,並註明實際距離或比例尺、方位等必要之項目。
  (二)位置圖應標示相鄰之建築物、路名、周遭重要建築物與其它有利救災之必要事項。
  (三)逃生避難圖得與平面圖併用,圖面上應包含辦公室、餐廳、居室、警衛室、廚房等場所,以及主要之逃生避難路線。
  (四)消防機關得商洽管理權人將提報之各種圖面,以電腦掃瞄、電子地圖或其它電腦製圖方式製作。

第6點


﹝1﹞消防機關執行防火管理實施情形之檢查,除應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將檢查結果記錄於「消防機關防火管理檢查表」(如附表八),對不合規定事項之場所,應予指導並限期改善。如有違反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即依消防法第四十條及「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之規定處理。

第7點


﹝1﹞消防機關應就執行本案相關人員之優劣情形,辦理獎懲事宜。

第8點


﹝1﹞消防機關應指導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建置防火管理基本資料及其執行紀錄之資料庫或專冊。

第9點


﹝1﹞內政部消防署得針對消防機關執行情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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