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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111.08.10【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內政部(87)台內消字第8774649號函訂頒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內政部(88)台內消字第8876235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
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10088224號函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20092503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
5‧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內政部消防署台內消字第0930090418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3009143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
7‧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6082330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8‧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90825453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
、
第4點
;自即日生效
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20822097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
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30821063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
條文表九;並自即日生效【
原條文
】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6082118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70822846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表十;並自即日生效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80823393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
條文
及第4點
條文之表五、表五之一、表八;並自即日生效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90822617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
表一、表二、表四、表五之一、表六、表八;並自即日生效【
原條文
】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11082511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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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點
﹝1﹞
為辦理消防法第
三十七
條第一項、第
三十八
條至第四十條、第
四十二
條、第
四十二條之一
及第
四十二條之二
規定之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1﹞
消防法
第六條
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與同條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及維護、
第九條
檢修申報、第
十一
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
十二
條第一項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使用、第
十三
條防火管理、第
十五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第
十五條之一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其配管之承裝業、第
十五條之三
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及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第
十五條之四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及容器檢驗機構,有關檢查規定如下: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場所,得依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
消防法
相關規定處理。
(二)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場所,以其實際用途分類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
消防法
相關規定處理。
(三)領有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之場所,得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
消防法
相關規定處理。
(四)針對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容器認可專業機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及容器檢驗機構,得依
消防法
規定實施查核;其不合規定事項,依
消防法
相關規定處理。
第3點
﹝1﹞
依據消防法第
三十八
條、第
三十九
條前段、第
四十二
條前段、第
四十二條之一
前段及第
四十二條之二
前段裁處之案件,不須經限期改善之程序,應逕行舉發並裁處。
第4點
﹝1﹞
限期改善、舉發及裁處時應依違反事實及法規認定之,並注意下列程序之合法、完整:
(一)限期改善案件應審酌個案給予適當改善期限,如一時無法判定,得以書面(格式如
附件
一)通知該場所管理權人於七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書(格式如
附件
二),處分機關應依改善計畫書內容,實際審核該場所改善期限,並以書面(格式如
附件
三)通知。
(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案件,應予以舉發(格式如
附件
四、五),必要時得通知陳述意見(格式如
附件
六)。裁處時依違規情形,把握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依
表一至表十二
之裁處基準表,慎選量罰。但於案情特殊或違法情節重大時,得依個案為公平適當之裁處,不在此限。
(三)違反消防法
第六條
第一項、第四項、第
十一
條第一項、第
十五
條或第
十五條之一
,經依消防法第
三十七
條第一項、第
四十二
條或第
四十二條之一
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善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三十
條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但依個案情形不宜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四)經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且處以怠金後,仍不改善而繼續營業或使用者,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
三十二
條規定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處以怠金或斷絕自來水、電力、其他能源前,應於處分書或其他書面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以怠金或斷水、斷電等之意旨。
第5點
﹝1﹞
違法案件之裁處(包含罰鍰、非罰鍰),應作成裁處書及送達證書,依規定派員送達或用雙掛號郵寄送達被處分人;裁處罰鍰者,並應限期令被處分人至繳納罰鍰地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之相關單位或金融機構)繳納罰款,屆期未繳納者,由處分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
第6點
﹝1﹞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應遴派熟悉
消防法
規之適當人員負責,以公正、客觀之態度審慎處理,各項文書如授權決行應有明文。
﹝2﹞
被處分人不服裁處提起訴願時,原處分機關應先行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如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如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者,應自收到訴願書之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函送訴願管轄機關。
﹝3﹞
有關
消防法
案件限期改善通知單、改善計畫書、舉發通知單、意見陳述書、裁處書、送達證書、行政執行移送書、訴願答辯書之格式如
附件
一至附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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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
﹝1﹞
為辦理消防法第
三十七
條第一項、第
三十八
條至第
四十
條、第
四十二
條及第
四十二條之一
規定之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1﹞
消防法
第六條
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與同條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及維護、
第九條
檢修申報、第
十一
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
十二
條第一項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使用、第
十三
條防火管理、第
十五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及第
十五條之一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其配管之承裝業,有關檢查規定如下︰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場所,得依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
消防法
相關規定處理。
(二)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場所,以其實際用途分類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
消防法
相關規定處理。
(三)領有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之場所,得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
消防法
相關規定處理。
第3點
﹝1﹞
依據消防法第
三十八
條、第
三十九
條前段、第
四十二
條前段及第
四十二條之一
前段裁處之案件,不須經限期改善之程序,應逕行舉發並裁處。
--108年12月19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依據消防法第
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
三十九
條前段、第
四十二
條前段及第
四十二條之一
前段裁處之案件,不須經限期改善之程序,應逕行舉發並裁處。
第4點
﹝1﹞
限期改善、舉發及裁處時應依違反事實及法規認定之,並注意下列程序之合法、完整:
(一)限期改善案件應依裁處基準表所列期限,審酌個案給予適當改善期限,如一時無法判定,得以書面(格式如附件一)通知該場所管理權人於七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處分機關應依改善計畫書內容,實際審核該場所改善期限,並以書面(格式如附件三)通知。
(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案件,應予以舉發(格式如附件四、五),必要時得通知陳述意見(格式如附件六)。裁處時依違規情形,把握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依表一至表十之裁處基準表,慎選量罰。但於案情特殊或違法情節重大時,得依個案為公平適當之裁處,不在此限。
(三)違反消防法
第六條
第一項、第四項、第
十一
條第一項、第
十五
條或第
十五條之一
,經依消防法第
三十七
條第一項、第
四十二
條或第
四十二條之一
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善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三十
條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但依個案情形不宜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四)經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且處以怠金後,仍不改善而繼續營業或使用者,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
三十二
條規定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處以怠金或斷絕自來水、電力、其他能源前,應於處分書或其他書面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以怠金或斷水、斷電等之意旨。
第5點
﹝1﹞
違法案件之裁處(包含罰鍰、非罰鍰),應作成裁處書及送達證書,依規定派員送達或用雙掛號郵寄送達被處分人;裁處罰鍰者,並應限期令被處分人至繳納罰鍰地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之相關單位或金融機構)繳納罰款,逾期未繳納者,由處分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
第6點
﹝1﹞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應遴派熟悉消防法規之適當人員負責,以公正、客觀之態度審慎處理,各項文書如授權決行應有明文。
﹝2﹞
被處分人不服裁處提起訴願時,原處分機關應先行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如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如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者,應自收到訴願書之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函送訴願管轄機關。
﹝3﹞
有關
消防法
案件限期改善通知單、改善計畫書、舉發通知單、意見陳述書、裁處書、送達證書、強制執行移送書、訴願答辯書之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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