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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109.07.06【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內政部台內授消字第091008877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3009143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6082440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9082071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5‧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00820684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及第2點附表11
6‧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00822904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10823874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20821385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30824722號函修正第2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50822783號函 修正第2點附表十四及第5點附表二十四;並自即日生效【相關附表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90822304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及第2點附表6~6-10、附表7-3、附表8、附表14;並自即日生效
1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90822852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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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點


﹝1﹞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第九條檢修申報複查、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十三條防火管理、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第十五條之一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之管理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管理,並明確行政程序及強化勤務執行功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1﹞消防安全檢查之種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種檢查: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各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場所危險程度及轄區特性、人力等因素分類列管,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強度,據以執行。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之下列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優先檢查:
  (1)甲類場所。
  (2)乙類場所:第一目、第三目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K書中心、第六目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第十二目。
  (3)戊類場所:第三目。
  3.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申報抽複查,應依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執行檢查工作。
  4.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每次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所一處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下次檢查時,則應抽查不同場所。本項檢查得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由轄區分隊執行檢查或共同執行檢查。
  5.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如附表二)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如附表三),且應以本署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管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6.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7.檢查營業場所,發現有各營業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應張貼標示及公告周知判斷要件(如附表三之一)之違規事項時,消防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各消防機關應於每月十日前,更新登載於內政部消防署網站之資料。
  8.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防火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除等違規情事,應協助通報(如附表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地方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會報處置。
  9.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
  (二)第二種檢查:由轄區分隊執行下列項目:
  1.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包括: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五),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
  2.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危險物品場所或人員依下列期程實施檢查或訪視,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至附表十一),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檢查不合格之場所,其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
  (1)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十倍之場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每次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所一處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並記錄檢查結果;下次檢查時,則應抽查不同場所。
  (2)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但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不在此限。
  (3)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其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三百公斤者,實施不定期檢查;使用量在三百公斤以上,未滿六百公斤者,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使用量在六百公斤以上者,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4)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取得證書起,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6)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7)宗教廟會活動地點,於宗教廟會活動期間有施放爆竹煙火者,至少訪視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8)選舉候選人辦事處,於選舉活動期間,至少訪視一次。
  (9)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10)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但現場經實地勘查已不復存在者,得免列管之。
  (11)曾查獲非法製造爆竹煙火人員(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經有罪判決確定,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每月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12)曾查獲非法儲存爆竹煙火人員或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人員,於處分確定後三年內,每半年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13)合格之爆竹煙火監督人且曾施放專業爆竹煙火者,每半年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3.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
  4.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5.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權責逕行查處,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
  6.針對下列場所或人員造冊列管: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如附表十二)。
  (2)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如附表十三)。
  (3)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及其技術士(如附表十四)。
  (4)爆竹煙火相關場所如下:(如附表十五)甲、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並填寫成品倉庫清冊)。
  乙、爆竹煙火輸入貿易商營業處所。
  丙、達管制量以上之爆竹煙火儲存場所(並填寫成品倉庫清冊)。
  丁、達管制量以上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戊、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己、宗教廟會活動地點。
  庚、選舉候選人辦事處。
  辛、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
  壬、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
  (5)爆竹煙火相關人員如下:(如附表十五)
  甲、曾查獲非法製造爆竹煙火人員(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
  乙、曾查獲非法儲存爆竹煙火人員。
  丙、曾查獲非法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人員。
  丁、合格之爆竹煙火監督人且曾施放專業爆竹煙火者。
  (6)每月清查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新容器銷售流向(如附表十六)
  (三)第三種檢查:配合上級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檢查勤務,其方式如下:
  1.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於開始檢查前函報本署備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附表六至附表十一),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及陳報上級機關。
  2.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

   --109年7月6日修正前條文--


﹝1﹞消防安全檢查之種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種檢查: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清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之甲類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年至少清查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二年至少清查一次;檢修申報複查工作得與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檢查合併執行。
  3.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每次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所一處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下次檢查時,則應抽查不同場所。本項檢查得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由轄區分隊執行檢查或共同執行檢查。
  4.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如附表二)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如附表三),且應以本署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管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5.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6.檢查不合格之營業場所,其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
  7.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防火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除等違規情事,應協助通報(如附表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地方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會報處置。
  8.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
  (二)第二種檢查:由轄區分隊執行下列項目:
  1.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包括: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五),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
  2.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危險物品場所或人員依下列期程實施檢查或訪視,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至附表十一),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檢查不合格之場所,其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
  (1)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十倍之場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每次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所一處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並記錄檢查結果;下次檢查時,則應抽查不同場所。
  (2)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但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不在此限。
  (3)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其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三百公斤者,實施不定期檢查;使用量在三百公斤以上,未滿六百公斤者,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使用量在六百公斤以上者,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4)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取得證書起,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6)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7)宗教廟會活動地點,於宗教廟會活動期間有施放爆竹煙火者,至少訪視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8)選舉候選人辦事處,於選舉活動期間,至少訪視一次。
  (9)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10)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但現場經實地勘查已不復存在者,得免列管之。
  (11)曾查獲非法製造爆竹煙火人員(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經有罪判決確定,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每月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12)曾查獲非法儲存爆竹煙火人員或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人員,於處分確定後三年內,每半年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13)合格之爆竹煙火監督人且曾施放專業爆竹煙火者,每半年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3.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
  4.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5.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權責逕行查處,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
  6.針對下列場所或人員造冊列管: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如附表十二)。
  (2)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如附表十三)。
  (3)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及其技術士(如附表十四)。
  (4)爆竹煙火相關場所如下:
  (如附表十五)甲、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並填寫成品倉庫清冊)。
  乙、爆竹煙火輸入貿易商營業處所。
  丙、達管制量以上之爆竹煙火儲存場所(並填寫成品倉庫清冊)。
  丁、達管制量以上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戊、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己、宗教廟會活動地點。
  庚、選舉候選人辦事處。
  辛、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
  壬、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
  (5)爆竹煙火相關人員如下:
  (如附表十五)甲、曾查獲非法製造爆竹煙火人員(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
  乙、曾查獲非法儲存爆竹煙火人員。
  丙、曾查獲非法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人員。
  丁、合格之爆竹煙火監督人且曾施放專業爆竹煙火者。
  (6)每月清查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新容器銷售流向(如附表十六)
  (三)第三種檢查:配合上級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檢查勤務,其方式如下:
  1.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於開始檢查前函報本署備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附表六至附表十一),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及陳報上級機關。
  2.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

   --104年1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消防安全檢查之種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種檢查: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清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之甲類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年至少清查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二年至少清查一次;檢修申報複查工作得與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檢查合併執行。
  3.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每次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所一處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下次檢查時,則應抽查不同場所。本項檢查得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由轄區分隊執行檢查或共同執行檢查。
  4.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如附表二)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如附表三),且應以本署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管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5.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6.檢查不合格之營業場所,其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
  7.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防火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除等違規情事,應協助通報(如附表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地方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會報處置。
  8.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
  (二)第二種檢查:由轄區分隊執行下列項目:
  1.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包括: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五),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
  2.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危險物品場所或人員依下列期程實施檢查或訪視,並將結果填載紀錄表(如附表六至附表十一),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不合格之場所,其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
  (1)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十倍之場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每次前往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所一處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並記錄檢查結果;下次檢查時,則應抽查不同場所。
  (2)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3)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三百公斤者,實施不定期檢查;使用量在三百公斤以上,未滿六百公斤者,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使用量在六百公斤以上者,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4)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取得證書起六個月內,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取得證書滿六個月後,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6)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7)宗教廟會活動地點,於宗教廟會活動期間,每週至少訪視一次。但上開地點如有大量施放爆竹煙火之情事,應派員前往查察。
  (8)選舉候選人辦事處,於選舉活動期間,每週至少訪視一次。
  (9)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10)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但現場經實地勘查已不復存在者,得免列管之。
  (11)曾查獲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人員(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經有罪判決確定,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每月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12)曾查獲非法儲存爆竹煙火人員或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人員,於處分確定後三年內,每半年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13)合格之爆竹煙火監督人且曾施放專業爆竹煙火者,每半年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3.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
  4.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5.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權責逕行查處,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
  6.針對下列場所或人員造冊列管: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如附表十二)。
  (2)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如附表十三)。
  (3)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及其技術士(如附表十四)。
  (4)爆竹煙火相關場所如下:(如附表十五)甲、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並填寫成品倉庫清冊)。
  乙、爆竹煙火輸入貿易商營業處所。
  丙、達管制量以上之爆竹煙火儲存場所(並填寫成品倉庫清冊)。
  丁、達管制量以上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戊、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己、宗教廟會活動地點。
  庚、選舉候選人辦事處。
  辛、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
  壬、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
  (5)爆竹煙火相關人員如下:(如附表十五)甲、曾查獲非法製造爆竹煙火人員(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
  乙、曾查獲非法儲存爆竹煙火人員。
  丙、曾查獲非法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人員。
  丁、合格之爆竹煙火監督人且曾施放專業爆竹煙火者。
  (6)每月清查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新容器銷售流向(如附表十六)。
  (三)第三種檢查:配合上級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檢查勤務,其方式如下:
  1.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於開始檢查前函報本署備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附表六至附表十一),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及陳報上級機關。
  2.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

第3點


﹝1﹞專責檢查小組之組成:
  (一)人員配置: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配置檢查所需之必要人力。
  (二)成員不得有因品操、風紀問題遭申誡以上處分,且符合下列規定:
  1.帶班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會審(勘)勤(業)務二年以上。
  2.小組成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二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會審(勘)勤(業)務一年以上。
  3.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優先。
  (三)檢查勤務及服勤方式:
  1.白天:執行第一種檢查勤務,備勤時應彙整檢查資料,得免除救護及值班等勤務。
  2.夜間:執行夜間營業場所之第一種檢查勤務,備勤時應彙整檢查資料,得免除救護及值班等勤務。

第4點


﹝1﹞消防安全檢查計畫
  (一)年度檢查計畫:消防機關應針對轄區特性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擬定次年度消防安全檢查計畫(如附表十七),函報本署備查,其內容如下:
  1.各種消防安全檢查對象數。
  2.檢查分工及專責檢查小組之編組。
  3.依轄區特性及列管場所危險程度訂定檢查期限,並排定檢查順序。
  4.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及抽查。
  (二)月檢查計畫:消防機關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下列事項,排定次月檢查對象及日程(如附表十八):
  1.年度檢查計畫之檢查進度。
  2.前次檢查不合格場所之複查日程。
  3.配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日程。

第5點


﹝1﹞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一)檢查前:
  1.依排定檢查日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並準備下列事項:
  (1)依檢查日程表確認檢查分工。
  (2)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
  (3)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應備之器材及裝備。
  2.依排定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
  (1)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2)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3)應實施防火管理業務之場所應備齊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組訓練紀錄等資料。
  (4)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備齊保安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消防防災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應備齊爆竹煙火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安全防護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二)檢查時:
  1.檢查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
  2.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民事糾紛。
  3.請相關人員(檢修人員、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在場配合,如不在場者,應記載其理由。
  4.先確認前次違規改善情形。
  5.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防火管理自行檢查紀錄,針對必要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
  6.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情形時,得模擬發生火災,請相關人員操作設備,確認設備功能,並測試其對相關設備瞭解程度,發現有缺失部分,應對相關人員進行指導。
  7.發現存放大量可燃物、用火用電有違安全等情形時,予以行政指導,並以書面(格式如附表四之一)交付業者。
  (三)檢查完成時:
  1.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更新管制,依限陳報。
  2.相關危險物品檢查結果,應依下列期限陳報: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檢查結果統計表(如附表十九):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安管系統。
  (2)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檢查月報表(如附表二十):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公務統計系統。
  (3)爆竹煙火製造及儲存場所檢查結果統計表及一覽表(如附表二十一):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4)爆竹煙火場所檢查結果及違法取締績效: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公務統計系統。
  3.檢查不合規定案件應持續追蹤管制,並排定複查日程。
  4.相關檢查紀錄應列冊保管或輸入安管系統。檢查人員異動應辦理移交,各級督導人員應隨時抽查管制。
  (四)發生災害事故時:
  1.轄內公共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等意外事故,應填報事故案例表式(如附表二十二及附表二十三),並檢附案例現場平面圖與相片等相關資料,函報本署,並輸入本署消防安全管理資訊系統。
  2.轄內發生一氧化碳中毒災情時,應即製作一氧化碳中毒案例報告單及繪製災害現場平面圖等資料(如附表二十四),傳送本署;並於當事人送醫就診後,派員至醫院關懷訪談,並填寫「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災後關懷訪談表」(如附表二十五)。
  (五)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流程如附表二十六。
  (六)查獲偽(變)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及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處理流程如附表二十七。
  (七)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如附表二十八。

   --109年5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一)檢查前:
  1.依排定檢查日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並準備下列事項:
  (1)依檢查日程表確認檢查分工。
  (2)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
  (3)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應備之器材及裝備。
  2.依排定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
  (1)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2)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3)應實施防火管理業務之場所應備齊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組訓練紀錄等資料。
  (4)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備齊保安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消防防災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應備齊爆竹煙火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安全防護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二)檢查時:
  1.檢查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
  2.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民事糾紛。
  3.請相關人員(檢修人員、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在場配合,如不在場者,應記載其理由。
  4.先確認前次違規改善情形。
  5.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防火管理自行檢查紀錄,針對必要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
  6.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情形時,得模擬發生火災,請相關人員操作設備,確認設備功能,並測試其對相關設備瞭解程度,發現有缺失部分,應對相關人員進行指導。
  7.發現存放大量可燃物、用火用電有違安全等情形時,予以行政指導,並以書面(格式如附表四之一)交付業者。
  (三)檢查完成時:
  1.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更新管制,依限陳報。
  2.相關危險物品檢查結果,應依下列期限陳報: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檢查結果統計表及一覽表(如附表十九):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2)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檢查月報表(如附表二十):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公務統計系統。
  (3)爆竹煙火製造及儲存場所檢查結果統計表及一覽表(如附表二十一):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4)爆竹煙火場所檢查結果及違法取締績效: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公務統計系統。
  3.檢查不合規定案件應持續追蹤管制,並排定複查日程。
  4.相關檢查紀錄應列冊保管或輸入安管系統。檢查人員異動應辦理移交,各級督導人員應隨時抽查管制。
  (四)發生災害事故時:
  1.轄內公共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等意外事故,應填報事故案例表式(如附表二十二及附表二十三),並檢附案例現場平面圖與相片等相關資料,函報本署,並輸入本署消防安全管理資訊系統。
  2.轄內發生一氧化碳中毒災情時,應即製作一氧化碳中毒案例報告單及繪製災害現場平面圖等資料(如附表二十四),傳送本署;
  並於當事人送醫就診後,派員至醫院關懷訪談,並填寫「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災後關懷訪談表」(如附表二十五)。
  (五)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流程如附表二十六。
  (六)查獲偽(變)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及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處理流程如附表二十七。
  (七)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如附表二十八。

   --104年1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一)檢查前:
  1.依排定檢查日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並準備下列事項:
  (1)依檢查日程表確認檢查分工。
  (2)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
  (3)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應備之器材及裝備。
  2.依排定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
  (1)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2)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3)應實施防火管理業務之場所應備齊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組訓練紀錄等資料。
  (4)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備齊保安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消防防災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應備齊爆竹煙火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安全防護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二)檢查時:
  1.檢查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
  2.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民事糾紛。
  3.請相關人員(檢修人員、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在場配合,如不在場者,應記載其理由。
  4.先確認前次違規改善情形。
  5.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防火管理自行檢查紀錄,針對必要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
  6.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情形時,得模擬發生火災,請相關人員操作設備,確認設備功能,並測試其對相關設備瞭解程度,發現有缺失部分,應對相關人員進行指導。
  7.發現存放大量可燃物、用火用電有違安全等情形時,予以行政指導,並以書面(格式如附表四之一)交付業者。
  (三)檢查完成時:
  1.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更新管制,依限陳報。
  2.相關危險物品檢查結果,應依下列期限陳報: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檢查結果統計表及一覽表(如附表十九):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2)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檢查月報表(如附表二十):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公務統計系統。
  (3)液化油氣容器檢驗場錄影監控系統檢查紀錄表及容器實重抽查紀錄表(如附表十):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4)爆竹煙火製造及儲存場所檢查結果統計表及一覽表(如附表二十一):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5)爆竹煙火場所檢查結果及違法取締績效: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公務統計系統。
  3.檢查不合規定案件應持續追蹤管制,並排定複查日程。
  4.相關檢查紀錄應列冊保管或輸入安管系統。檢查人員異動應辦理移交,各級督導人員應隨時抽查管制。
  (四)發生災害事故時:
  1.轄內公共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等意外事故,應填報事故案例表式(如附表二十二及附表二十三),並檢附案例現場平面圖與相片等相關資料,函報本署,並輸入本署消防安全管理資訊系統。
  2.轄內發生一氧化碳中毒災情時,應即製作一氧化碳中毒案例報告單及繪製災害現場平面圖等資料(如附表二十四),傳送本署;並於當事人送醫就診後,派員至醫院關懷訪談,並填寫「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災後關懷訪談表」(如附表二十五)。
  (五)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流程如附表二十六。
  (六)查獲偽(變)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及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處理流程如附表二十七。
  (七)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如附表二十八。

第6點


﹝1﹞消防機關應對檢查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講習訓練:
  (一)每半年至少召開二次法令研討及座談。
  (二)對於重大案例應召開專案會議檢討策進作為。
  (三)每半年定期辦理專責檢查人員講習訓練。
  (四)為加強轄區相關權責單位之橫向連繫工作,舉辦講習訓練時,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建設等相關機關進行講座或研討,或視需要邀請相關事業單位參與。
﹝2﹞前項講習訓練成果應陳報本署備查,其陳報時間如下:
  (一)上半年辦理者:當年六月二十日至六月三十日。
  (二)下半年辦理者:當年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7點


﹝1﹞督考及管理
  (一)消防機關應加強督考,檢討得失及實施績效考核,評定轄內單位及個人辦理績優者,定期從優獎勵,對於執行不力者,則依規定懲處。
  (二)消防機關對於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在資積計分上,得視表現優異情形予以加分。
  (三)本署得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情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督導評核或實地抽查。

相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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