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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發布日期】108.07.22【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3000701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500081581號令修正發布第6、7、9~12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72061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88521號令修正發布第1358101114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1413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刪除發布原第1516條條文;原第17條條文移列至第1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75231號令修正發布第34891214條條文【原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262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外語導遊人員。
  二、華語導遊人員。

第3條


  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第4條


  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不得充任導遊,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第6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7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口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第8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阿拉伯語、俄語、義大利語、越南語、印尼語、馬來語、土耳其語任選其一)。
  經外語導遊人員或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及格,領有各該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報考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者,第一試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得予免試。
  第二試口試,依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9條


  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前項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10條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但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部分科目免試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二試以各口試委員評分之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第11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12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第13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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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1年10月16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外語導遊人員。
  二、華語導遊人員。
第3條

  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106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視類科需要,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101年10月16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4條

  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不得充任導遊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106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應考人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

   --101年10月16日修正前條文--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101年10月16日修正前條文--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第6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7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口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第8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阿拉伯語、俄語、義大利語、越南語、印尼語、馬來語任選其一)。
  經外語導遊人員或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及格,領有各該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報考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者,第一試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得予免試。
  第二試口試,依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106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四科: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阿拉伯語、俄語、義大利語、越南語、印尼語、馬來語等十三種,由應考人任選一種應試)。
  第二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筆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101年10月16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四科: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阿拉伯語等八種,由應考人任選一種應試)。
  第二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筆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9條

  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前項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106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10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101年10月16日修正前條文--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11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101年10月16日修正前條文--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第12條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但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部分科目免試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二試以各口試委員評分之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106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以筆試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其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第二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五,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或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13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第14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106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前項考試及格人員,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

   --101年10月16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前項考試及格人員,經交通部觀光局訓練合格,得申領執業證。
第1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7條)
第15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交通部觀光局辦理。
第16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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