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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受任何的屈辱都若無其事,是幫助自己消業障,好事】

【法規名稱】


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4.11.24【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040200959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為強化事業間聯合行為之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特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設置反托拉斯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第3條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第5條


﹝1﹞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1﹞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7條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1﹞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1﹞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0條


﹝1﹞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1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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