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
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102年3月11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六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
預算法、
會計法、
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0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02年3月11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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