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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無論從事哪個行業,都要抱著為大家服務的心】
【法規名稱】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發布日期】92.04.30【發布機關】
法務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207002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仲裁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本法
第八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任教年資,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國內任教年資: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二、國外任教年資:以教育部編印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教學服務年資為限,審查時以國外學校相關證明文件為據,毋須具有我國教師證書;其未於參考名冊內之學校服務年資,應就其專門著作予以個案審查通過後,始得採計該服務年資。
第3條
﹝1﹞
本法
第八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指
民法
、
刑法
、
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
、
強制執行法
、
破產法
、行政法、國際私法、商事法(
公司法
、
票據法
、
海商法
、
保險法
)、
公平交易法
、
證券交易法
、
期貨交易法
、
政府採購法
、智慧財產權法(
專利法
、
商標法
、
著作權法
)、
仲裁法
等科目而言。
第4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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