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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6.12.19【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40008939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20096784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60082634B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60165706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3條
前條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新臺幣五十元。
第4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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