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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6.12.19【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40008939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20096784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60082634B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60165706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106年6月26日修正前條文--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報考人,其報名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低收入戶:免繳納報名費。
  二、中低收入戶: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七百元。
  前項報名費免收、減收之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02年7月23日修正前條文--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簡章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3條


  前條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新臺幣五十元。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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