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
十一條第二項及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106年6月26日修正前條文--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符合社會救助法
第四條、第
四條之一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報考人,其報名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低收入戶:免繳納報名費。
二、中低收入戶: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七百元。
前項報名費免收、減收之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02年7月23日修正前條文--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簡章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3條
前條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新臺幣五十元。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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