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本
規則附表一規定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其使用地主管機關依
附件二規定辦理。
﹝2﹞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使用案件,應徵得
附件二直轄市或縣(市)各使用地主管機關(單位)同意。但鹽業用地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經使用地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依其規定。
﹝3﹞前項受理申請許可使用案件並應加會下列有關機關許可:
(一)屬山坡地範圍內者,為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單位)。
(二)屬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者,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單位)。
(三)經劃入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內者,為該管觀光主管機關。但基於防洪救災需要依
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涉及建築者,為建築主管機關(單位)。
(五)涉及環境保護者,為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單位)。
(六)涉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者,為自來水事業機構或其管理機關;涉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者,為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單位);如其又屬水庫集水區者,為集水區治理單位。
(七)涉及河川區域土地者,為河川管理機關(單位)。
(八)申請作為畜牧設施者,為水利、環保、水源保護及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單位)。
(九)屬沿海自然保護區或沿海一般保護區範圍者,為保護區主管機關(單位)。
(十)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單位)。
﹝4﹞第二項申請許可使用案件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1﹞依本
規則附表一規定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其使用地主管機關依附件二規定辦理。
﹝2﹞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使用案件,應徵得附件二直轄市或縣(市)各使用地主管機關(單位)同意。但鹽業用地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經使用地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依其規定。
﹝3﹞前項受理申請許可使用案件並應加會下列有關機關許可:
(一)屬山坡地範圍內者,為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單位)。
(二)屬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者,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單位)。
(三)經劃入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內者,為該管觀光主管機關。但基於防洪救災需要依
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涉及建築者為建築主管機關(單位)。
(五)涉及環境保護者為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單位)。
(六)涉及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為自來水事業機構或其管理機關;涉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者為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單位);如其又屬水庫集水區者,為集水區治理單位。
(七)涉及河川區土地者為河川管理機關(單位)。
(八)申請作為畜牧設施者,為水利、環保、水源保護及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單位)。
(九)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單位)。
﹝4﹞第二項申請許可使用案件位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