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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有人故意讓你發脾氣,那是魔來考驗】
【法規名稱】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92.03.26【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七日內政部(72)台內營字第1697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6條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內政部(79)台內營字第777152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內政部(86)台內營字第8672450號令修正發布第3~5、7~10、14、17、19、20、23條條文;並刪除第25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內政部(88)台內營字第887777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名稱: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2000333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以建築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地區之山坡地為適用範圍。
﹝2﹞前項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第3條


﹝1﹞從事山坡地建築,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下列順序申請辦理:
  一、申請雜項執照。
  二、申請建造執照。
﹝2﹞前項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

第4條


﹝1﹞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四、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明文件。
  五、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檢附審查通過之文件。

第5條


﹝1﹞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於雜項工程開工前,檢附下列證件,併同施工計畫,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後,始得動工:
  一、承造人部分:
  (一)承造人姓名、住址、證書字號。
  (二)技師姓名、住址、證書字號。
  (三)常駐工地負責人姓名、住址、學經歷證明文件。
  二、監造人部分:
  (一)監造人姓名、住址、證書字號。
  (二)常駐工地代表姓名、住址、學經歷證明文件。
﹝2﹞前項常駐工地負責人及常駐工地代表,應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相關工程科系畢業,並具工程經驗五年以上人員或相關之技術士為之。

第6條


﹝1﹞雜項工程在施工期間,監造人或常駐工地代表應常駐工地,監督工程之進行;承造人之常駐工地負責人應駐守工地,負責工程施工及安全維護管理。承造人並應會同監造人依施工進度,分期分區記錄並拍照備查,於申報完工時一併送審。
﹝2﹞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隨時抽查,發現有不合格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虞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必要時,得令其停工,俟該部分勘驗合格後,始得繼續施工。

第7條


﹝1﹞雜項工程進行時,應為下列之安全防護措施:
  一、毗鄰土地及改良物之安全維護。
  二、施工場所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工作臺、防洪、防火等安全防護措施。
  三、危石、險坡、坍方、落盤、倒樹、毒蛇、落塵等防範。
  四、挖土、填土或裸地表部分臨時坡面之防止沖刷設施。
  五、使用炸藥作業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手續,並妥擬安全措施。
  六、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來臨前之必要防護措施。

第8條


﹝1﹞雜項工程施工中,發現地形、地質與實際工程設計不符時,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依法變更設計後,始得繼續施工。其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停工,並為緊急處理。

第9條


﹝1﹞山坡地應於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後,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始得申請建造執照。
﹝2﹞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文件圖說及雜項工程使用執照。但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雜項執照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者,免檢附雜項工程使用執照。
﹝3﹞建造期間之施工管理,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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