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up@>【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107.04.25【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林字第90003042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80030704號令修正發布第6、7、1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30082401A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刪除第13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60082103號令修正發布第1256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7008241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6年3月3日修正前條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健全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財務處理,特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之財務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106年3月3日修正前條文--


  水利會之財務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水利會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第4條


  水利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興辦、更新改善或維護灌溉及排水工程設施之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水利會經費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效益性及安全性,除定額零用金外,應存儲於政府之水利、土地或農業金融機構,如有特殊需要,存儲於其他銀行者,應敘明理由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核定之。
  前項存儲於其他銀行者,仍應依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其代收經管所得之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輔導費用。
  第一項存儲金融機構或其他銀行與水利會之權利義務應以契約約定,並事先報請農委會核定。

   --106年3月3日修正前條文--


  水利會經費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效益性及安全性,除定額零用金外,應存儲於政府之水利、土地或農業金融機構,如有特殊需要,存儲於其他銀行者,應敘明理由報農委會核定之。
  前項存儲於其他銀行者,仍應依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其代收經管所得之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輔導費用。
  第一項存儲銀行與水利會之權利義務以契約約定之,並應事先報請農委會核定。

第6條


  水利會為增進財務收益並兼顧安全性原則,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投資政府為發起人之一之農業金融機構,或投資配合政府農業、工業政策,並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募集之基金。
  前項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五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定移轉民營或其轉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奉行政院同意,由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第一項股份有限公司或基金者,以近三年每年度收支決算有結餘,且未接受政府補助會費之水利會為限。其投資總額度,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決算累積盈餘百分之二十。

   --107年4月25日修正前條文--


  水利會為增進財務收益並兼顧安全性原則,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投資政府為發起人之一之農業金融機構或投資配合政府農業、工業政策,並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五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定移轉民營或其轉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3月3日修正前條文--


  水利會為增進財務收益並兼顧安全性原則,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投資政府為發起人之一之農業金融機構。

第7條


  水利會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農田水利會預算及決算編製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水利會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農田水利會會計制度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水利會財產之處分應注重時效性及收益性,其財產處理要點,由農委會另定之。

第10條


  水利會之採購應注重公平、公開、效率及品質,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補助應依其規定辦理外,由農委會參酌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採購作業實施要點。

第11條


  水利會出納、財物、車輛及宿舍管理,除農委會另定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院相關事務管理規定辦理。
  水利會印鑑管理,應達到內部控制目的,各項存款及支票應由會長、主辦主計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共同具名簽章,並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分別保管。

第12條


  農委會得視業務需要,對水利會財務收支及相關簿籍、憑證或文件,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水利會人員應配合辦理,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應詳實答復或提供之。

第13條(刪除)


   --103年5月9日修正前條文--


  直轄市主管機關應依本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未訂定前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修正之第十三條,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103年5月9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lawsd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