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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農田水利會年度預算編制辦法

【發布日期】101.09.03【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100312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農田水利會應配合政府政策及業務需要,考量人力、物力、技術條件,統籌財力資源並遵循節約原則,擬定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提報會務委員會審議後,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檢附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五份,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3條


  年度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應本開源節流、量入為出及收支平衡原則,務實籌劃。
  二、應依年度工作計畫、業務需要及其效益之優先順序,作為預算編列之 依據。
  三、年度消費性支出,應依業務性質,為周詳、完整之規劃,並應撙節緊 縮編列,避免預算執行發生超支之情事。

第4條


  預算收入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前年度實施狀況及上年度核定預算執行情形,考慮自然增減趨勢及 其他因素,加以審慎評估,核實編列,不得有虛列情事。
  二、積極整頓或開拓自有財源,以充裕經費,避免預算虧絀。

第5條


  預算支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考量人力、物力、技術條件,及在年度內所能完成之工作量,秉承革 新節約原則。
  二、配合當前政府農業政策,改善灌排設施,以促進農業生產,提昇農村 生活品質,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為重點。
  三、以年度工作計畫為依據,不得以上年度預算之有無為基數,籠統增減 之。
  四、凡有統一編列基準者,按其基準編列;無統一編列基準者,應核實編 列,並貫徹零基預算之精神,深入檢討各項支出計畫。
  五、經常性業務經費或消耗性費用,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增加外,其餘 應切實檢討予以減列,不得成長。
  六、因公出差、出國考察,應力求避免浮濫,委辦經費、印刷、油料等, 應檢討撙節緊縮。
  七、汰換公務用車輛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年度工作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本年度事業方針。
  二、灌溉及排水管理計畫。
  三、新建或改善、養護等工程計畫。
  四、各項收入之徵收計畫。
  五、各項舊欠費之催收清理計畫。
  六、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變賣計畫。
  七、長期借款之舉借及償還計畫。
  八、研究發展計畫。
  九、資訊業務計畫。
  十、其他計畫。
  前項各款計畫應敘明其目標、內容、實施時間、經費概況及來源;專案核定辦理之業務,應註明核准文號。

第7條


  年度預算應就業務實際需要通盤考量,並視財力情形編列,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已列入政府施政計畫及農田水利會年度工作計畫,須優先實施者。
  二、屬於重要水利工程、新興計畫業經核定有案及維護工程計畫者。
  三、主管機關交辦或配合辦理事項,須優先實施者。
  四、屬於法令規定或契約責任,須履行者。
  五、屬於經常性業務,須繼續辦理者。
  六、屬上年度或以前年度計畫,因故須延長或繼續辦理者。
  七、會員或各機關建議有關灌溉及排水設施,應急待辦理者。

第8條


  為合理分配及有效率運用財力資源,確立預算決策,應由各組室主管及業務主辦人員,共同組成年度工作計畫與預算編列會議,由會長或總幹事主持,就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詳加檢討、評估、審查,並作成紀錄予以保存。

第9條


  年度預算書內各種度量衡一律採用公制,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其書表格式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年度預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並應依主管機關所定編列基準規定編列。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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