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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行政院暨所属各级机关聘用人员注意事项

【公布日期】97.01.21 【公布机关】行政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五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59)台人政贰字第14494号令订颁布
2.中华民国六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61)台院人政贰字第40549号令修正
3.中华民国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68)台人政贰字第26318号函修正
4.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72)台人政贰字第5754号函修正
5.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70000936号函修正发布第4点条文之附表(一)

【法规内容】

第1点


  各机关聘用人员应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以所任工作非本机关现有人员所能担任者为限。除机关组织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其员额以不超过该机关预算总人数百分之五为原则。

第2点


  各机关编制内现职人员,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任本机关或兼任其他机关聘用职务。

第3点


  各机关聘用人员,在约聘前,应依人事查核程序之规定办理。

第4点


  各机关聘用人员于年度编列概算时,或年度中须增列聘用人员时,应填具聘用计划书二份,格式如附表(一),中央机关层报本院,核准后聘用之,地方机关报由省、市政府,核准后聘用之。

第5点


  聘用人员报酬标准由聘用机关及各级层转机关,视工作之繁简难易,责任轻重,罗致困难程度,与应具之专门知能条件,参照职位分类标准,认定支给报酬之薪点,折合通用货币后,于聘用契约中订定之。
  前项薪点折合通用货币之比率,另定之。
  聘用人员酬金标准如附表(二)

第6点


  各机关应于受聘人员到职前,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订定聘用契约。于受聘人员到职一个月内,填列聘用人员聘用名册,同附表(一)格式,中央机关送本院,地方机关送各该省、市政府备查。

第7点


  公营事业机关聘用人员之聘用程序及报酬标准比照本注意事项之规定由各主管部及省、市政府另定办法呈报本院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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