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
第二条所称应业务需要,以发展科学技术,或执行专门性之业务,或专司技术性研究设计工作,非本机关现有人员所能担任者为限。
【相关法规】行政院暨所属各级机关聘用人员注意事项
第3条
本条例
第三条所称专业或技术人员,指所具专门知能堪任前条各项工作者而言。其约聘应经主管机关核准。所称列册送铨叙部,应将聘用人员之职务、姓名、年龄、籍贯、担任事项、约聘期限及报酬;连同履历表,分别造填二份,于到职后一个月内,送铨叙部登记备查。
前项主管机关为:
一、总统府。
二、国家安全会议。
三、行政院。
四、立法院。
五、司法院。
六、考试院。
七、监察院。
--96年6月23日修正前条文--
本条例
第三条所称专业或技术人员,指所具专门知能堪任前条各项工作者而言。其约聘应经主管机关核准。所称列册送铨叙部,应将聘用人员之职务、姓名、年龄、籍贯、担任事项、约聘期限及报酬,连同履历表,分别造填二份,于到职后一个月内,送铨叙部登记备查。
前项主管机关为:
一、总统府。
二、国民大会秘书处。
三、国家安全会议。
四、行政院。
五、立法院。
六、司法院。
七、考试院。
八、监察院。
第4条
聘用人员约聘期间,得以业务预定完成期限为准;其依本条例
第五条之规定续聘者,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通知铨叙部。
第5条
本条例
第四条所称聘用契约,应由聘用机关以副本送存主管机关。
第6条
本条例
第六条所称酌给抚慰金,以聘用人员每月平均约聘报酬为准。在约聘期间病故者,给与四个月之一次抚慰金,因公死亡者,给与六个月之一次抚慰金;服务超过一年者,加给百分之五十。
第7条
聘用人员旅居国外者,得参酌国外出差旅费规则之标准,核给往返旅费。
第8条
各机关现职人员不得以契约聘用,亦不得接受其他机关之约聘职务。
第9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
告知,谢谢!
【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