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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废: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奖励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者办法

【公布日期】102.06.19 【公布机关】文化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88)文建壹字第0883001137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2.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壹字第0992001620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1134号公告第1条第6条所列属“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辖
3.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文化部文综字第10220182742号令修正发布名称(文化部奖励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者办法)及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以下简称奖助条例)第十七条,奖励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者,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之方式如下:
  一、成立、捐助成立或捐赠文化艺术财团法人。
  二、奖助文化艺术之创作、调查、研究、出版、研习及国际交流。
  三、奖助文化艺术之展演、传播及推广。
  四、奖助文化艺术之人才培育。
  五、设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艺术设施、场地,供文化创意事业、不特定团体、个人创作、展演、排练之用。
  六、购买文化艺术、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团体、个人观赏。
  七、奖助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设置艺术品,美化建筑物与环境。
  八、奖助维护或修复古迹、古迹保存区内建筑物。
  九、奖助文化创意之研发及人才培训。
  十、其他奖助文化艺术事项。

第3条


  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者,其奖励方式如下:
  一、出资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发给金质奖座。
  二、出资达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未满一千万元者,发给银质奖座。
  三、出资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未满五百万元者,发给铜质奖座。
  四、出资达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未满一百万元者,发给奖状或奖牌。

第4条


  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具特殊意义者,除依前条规定奖励外,得发给最佳创意奖、最佳长期赞助奖、最佳人才培育奖或其他特别奖项。

第5条


  以动产或不动产出资奖助者,按出资当时市价折合新台币计算。以权利出资奖助者,就其权利之性质,斟酌出资当时实际情形估算之。

第6条


  合于第三条各款及第四条规定之给奖标准者,由本会组成评审委员会,定期依职权或依申请核奖,并公开赠奖表扬。

第7条


  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者,其奖助金额得于最近二年内累计。

第8条


  外国团体或个人出资奖助中华民国文化艺术事业者,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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