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之方式如下:
一、成立、捐助成立或捐赠文化艺术财团法人。
二、奖助文化艺术之创作、调查、研究、出版、研习及国际交流。
三、奖助文化艺术之展演、传播及推广。
四、奖助文化艺术之人才培育。
五、设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艺术设施、场地,供文化创意事业、不特定团体、个人创作、展演、排练之用。
六、购买文化艺术、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团体、个人观赏。
七、奖助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设置艺术品,美化建筑物与环境。
八、奖助维护或修复古迹、古迹保存区内建筑物。
九、奖助文化创意之研发及人才培训。
十、其他奖助文化艺术事项。
第3条
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且具重大贡献或特殊意义者,得依下列类别发给奖座,并公开表扬之:
一、最佳创意奖。
二、长期赞助奖。
三、艺文人才培育奖。
四、企业文化奖。
五、中小企业贡献奖。
六、年度赞助奖。
七、评审团奖。
本部得邀集相关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召开会议,办理前项受奖人之遴选及评议工作。
前项评审委员名单应并同评审结果对外公开。
--106年1月13日修正前条文--
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且具重大贡献或特殊意义者,得依下列类别发给奖座,并公开表扬之:
一、最佳创意奖。
二、长期赞助奖。
三、艺文人才培育奖。
四、企业文化奖。
五、中小企业贡献奖。
六、年度赞助奖。
七、评审团奖。
本部得邀集相关专家学者召开会议,办理前项受奖人之遴选及评议工作。
第4条
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且未获前条之奖励者,得发给感谢状。
第5条
出资种类包含现金、动产、不动产及权利。
以动产或不动产出资奖助者,按出资当时市价折合新台币计算。以权利出资奖助者,就其权利之性质,斟酌出资当时实际情形估算之。
第6条
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者,其奖助金额得于最近二年内累计。
第7条
外国团体或个人出资奖助中华民国文化艺术事业者,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
告知,谢谢!
【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