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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文化部奖励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者办法

【公布日期】106.01.13 【公布机关】文化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88)文建壹字第0883001137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2.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壹字第0992001620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1134号公告第1条、第6条所列属“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辖
(名称: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奖励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者办法
3.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文化部文综字第10220182742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4.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文化部文综字第10520506072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文化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以下简称奖助条例)第十七条,奖励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者,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之方式如下:
  一、成立、捐助成立或捐赠文化艺术财团法人。
  二、奖助文化艺术之创作、调查、研究、出版、研习及国际交流。
  三、奖助文化艺术之展演、传播及推广。
  四、奖助文化艺术之人才培育。
  五、设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艺术设施、场地,供文化创意事业、不特定团体、个人创作、展演、排练之用。
  六、购买文化艺术、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团体、个人观赏。
  七、奖助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设置艺术品,美化建筑物与环境。
  八、奖助维护或修复古迹、古迹保存区内建筑物。
  九、奖助文化创意之研发及人才培训。
  十、其他奖助文化艺术事项。

第3条


  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且具重大贡献或特殊意义者,得依下列类别发给奖座,并公开表扬之:
  一、最佳创意奖。
  二、长期赞助奖。
  三、艺文人才培育奖。
  四、企业文化奖。
  五、中小企业贡献奖。
  六、年度赞助奖。
  七、评审团奖。
  本部得邀集相关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召开会议,办理前项受奖人之遴选及评议工作。
  前项评审委员名单应并同评审结果对外公开。

    --106年1月13日修正前条文--


  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且具重大贡献或特殊意义者,得依下列类别发给奖座,并公开表扬之:
  一、最佳创意奖。
  二、长期赞助奖。
  三、艺文人才培育奖。
  四、企业文化奖。
  五、中小企业贡献奖。
  六、年度赞助奖。
  七、评审团奖。
  本部得邀集相关专家学者召开会议,办理前项受奖人之遴选及评议工作。

第4条


  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且未获前条之奖励者,得发给感谢状。

第5条


  出资种类包含现金、动产、不动产及权利。
  以动产或不动产出资奖助者,按出资当时市价折合新台币计算。以权利出资奖助者,就其权利之性质,斟酌出资当时实际情形估算之。

第6条


  出资奖助文化艺术事业者,其奖助金额得于最近二年内累计。

第7条


  外国团体或个人出资奖助中华民国文化艺术事业者,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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