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九條規定之數量者,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能源查核制度、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申報表格式,由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9條
本法第
十一條所稱中央空氣調節系統,指其冷凍主機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者。
--91年8月28日修正前條文--
本法第
十一條及第
十八條所稱中央空氣調節系統,指其冷凍主機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者。
第10條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十一條規定之數量或裝設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者,應置能源管理人員一名,並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能源管理人員登記。
前項登記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能源管理人員得專任或兼任;其資格以合於左列各款之一,並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能源管理講習班結業者為限:
一、專科以上學校理、工系科畢業者。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並具有工廠實際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明者。
能源管理人員之職責如左:
一、推動能源查核制度。
二、訂定並執行節約能源目標及計畫。
三、定期檢查並改進各使用能源設備之效率。
四、配合節約能源目標,檢討各使用能源設備之能源消費量。
五、宣導節約能源知識,並舉辦有關節約能源活動。
六、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之有關能源事務。
前項能源管理人員,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調訓之。
--91年8月28日修正前條文--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十一條規定之數量或裝設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者,應置能源管理人員一名,並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能源管理人員登記。
前項登記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能源管理人員得專任或兼任;其資格以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為限:
一、專科以上學校理、工系科畢業者。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並具有工廠實際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明者。
三、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能源管理講習班結業者。
能源管理人員之職責如左:
一、推動能源查核制度。
二、訂定並執行節約能源目標及計畫。
三、定期檢查並改進各使用能源設備之效率。
四、配合節約能源目標,檢討各使用能源設備之能源消費量。
五、宣導節約能源知識,並舉辦有關節約能源活動。
六、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之有關能源事務。
前項能源管理人員,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調訓之。
第11條
能源用戶依本法第
十二條規定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一年使用能源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資料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包括左列各款:
一、能源種類及其來源。
二、能源使用數量。
三、能源儲存數量(包括安全存量)。
四、產品生產總量。
五、單位產品能源耗用量。
六、本期節約能源達成百分率。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能源用戶按期提供有關使用能源資料。
第1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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