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考選部為管理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報名費收入,包括各項考試應考人依筆試及申請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審議、口試、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考試程序之訓練、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分別繳交之費款。
--104年1月28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收入。
二、各項考試書表費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報名費收入,包括各項考試應考人依筆試及申請減免應試科目、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考試程序之訓練、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分別繳交之費款。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各項考試之相關支出。
二、使用考場大樓、試務大樓及其附屬設施所應分擔之維護及管理支出。
三、符合基金設置目的之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
國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
預算法、
會計法、
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0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4年1月28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之
第三條及
第四條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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