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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懷念過去,預想未來,就是不接受佛加持】
【法規名稱】
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1.12.13【發布機關】
行政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行政院(87)台孝授二字第074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1008726號令修正發布第1、3~5條條文(名稱:經濟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2000797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90006879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條文
】
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00201140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原條文
】
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10202135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為加強科技產業園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特設置經濟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
二十一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及
產業創新條例
之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二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3條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支出。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1﹞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6條
﹝1﹞
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及核轉。
三、下設各基金運用執行之考核。
四、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調整費率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七、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八、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1﹞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其存儲並應依
公庫法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1﹞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9條
﹝1﹞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
預算法
、
會計法
、
決算法
、
審計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0條
﹝1﹞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1條
﹝1﹞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2條
﹝1﹞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3條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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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三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為加強科技產業園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特設置經濟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
二十一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產業創新條例
及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之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3條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
四、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支出。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出。
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1﹞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6條
﹝1﹞
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並彙整為本基金年度預、決算後核轉。
三、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
四、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調整費率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七、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八、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1﹞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其存儲並應依
公庫法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1﹞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9條
﹝1﹞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
預算法
、
會計法
、
決算法
、
審計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0條
﹝1﹞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1條
﹝1﹞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2條
﹝1﹞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3條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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