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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懷念過去,預想未來,就是不接受佛加持】

【法規名稱】


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1.12.13【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行政院(87)台孝授二字第074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1008726號令修正發布第1、3~5條條文(名稱:經濟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2000797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90006879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00201140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原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10202135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為加強科技產業園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特設置經濟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產業創新條例之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二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3條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支出。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1﹞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6條


﹝1﹞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及核轉。
  三、下設各基金運用執行之考核。
  四、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調整費率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七、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八、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1﹞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1﹞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9條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0條


﹝1﹞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1條


﹝1﹞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2條


﹝1﹞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3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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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三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為加強科技產業園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特設置經濟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3條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
  四、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支出。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出。
  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1﹞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6條

﹝1﹞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並彙整為本基金年度預、決算後核轉。
  三、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
  四、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調整費率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七、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八、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1﹞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1﹞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9條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0條

﹝1﹞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1條

﹝1﹞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2條

﹝1﹞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3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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