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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因果報應現前感受得到】
【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2.12.19【發布機關】
行政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0)台孝授三字第0751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90005022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條;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
第2條
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
衛生福利部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管轄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20201299A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5
、
9
、
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特設置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
二十一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本部),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管理機關。
--102年12月19日修正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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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主管機關,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產品之銷售收入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產品之生產與銷售支出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支出。
二、產品行銷、管理、總務及研究發展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
公庫法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2年12月19日修正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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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
國庫法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預算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
預算法
、
會計法
、
決算法
、
審計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102年12月19日修正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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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提列公積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0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2年12月19日修正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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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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