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但完稅價格合計未超過關稅法第
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財政部公告之免稅限額,或雖超過限額而主動申報繳納進口稅費者,不在此限。
﹝2﹞前項所稱同批進口快遞貨物,係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之快遞貨物。
第15條
﹝1﹞進出口快遞貨物其屬應施檢驗(疫)之品目者,應依有關檢驗(疫)之規定辦理。
﹝2﹞轉口快遞動植物及其產製品,經發現有感染或散佈疫病、蟲害之虞者,檢驗機構得執行檢驗(疫),並作必要之處理。但其以密閉式貨櫃轉口者,不在此限。
第16條
﹝1﹞快遞貨物得在貨物進口前,預先申報,海關得於飛機抵達前透過通關網路將應驗貨物訊息通知與該貨物有關之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或快遞貨物專區之貨棧業者。
--103年12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貨物得在貨物進口前,預先申報,海關得於飛機抵達前透過通關網路將應驗貨物訊息通知與該貨物有關之航空貨物轉運中心及快遞貨物專區之貨棧業者。
第17條
﹝1﹞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任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任書原本。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在此限:
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任書原本,且傳真文件經受任人簽認者。
二、以書面或線上方式辦理長期委任者。
﹝2﹞前項但書以外進口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者,得經報關業者具結,於貨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之委任文件,或經納稅義務人以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辦理線上報關委任。
﹝3﹞第一項應檢附之委任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
﹝4﹞報運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或其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任報關,且亦無法證明確有實際貨主者,應由報關業者負違章責任。
--112年2月2日修正前條文--
﹝1﹞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託書原本,傳真文件經受託人認證者,免附委託書原本。
二、長期委託兼營報關業之快遞業者報運貨物,得以常年委任或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2﹞前項但書以外進口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者,得經報關業者具結,於貨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之委任文件,或經納稅義務人以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辦理線上報關委任。
﹝3﹞第一項應檢附之委託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
﹝4﹞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
--108年5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託書原本,傳真文件經受託人認證者,免附委託書原本。
二、長期委託兼營報關業之快遞業者報運貨物,得以常年委任或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三、第
十一條第二項進口文件及低價類快遞貨物,經報關業者具結,於貨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承認之委任文件。
﹝2﹞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由實名認證平臺發送報關委任電子訊息予收貨人,並由收貨人以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辦理線上報關委任。
﹝3﹞第一項應檢附之委託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
﹝4﹞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
--107年7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託書原本,傳真文件經受託人認證者,免附委託書原本。
二、長期委託兼營報關業之快遞業者報運貨物,得以常年委任或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三、第
十一條第二項進口文件及低價類快遞貨物,經報關業者具結,於貨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承認之委任文件。
﹝2﹞前項應檢附之委託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
﹝3﹞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
--103年12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託書原本,傳真文件經受託人認證者,免附委託書原本。
二、長期委託兼營報關業之快遞業者報運貨物,得以常年委任方式辦理。
﹝2﹞前項應檢附之委託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但其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
第17-1條
﹝1﹞進口簡易申報貨物未放行出倉前,經確認無法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報關委任,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貨物進倉或報關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由快遞業者申請更正為納稅義務人後退運出口:
一、無違反
海關緝私條例情事,或違反
海關緝私條例但依法令得免予處罰。
二、無違反其他主管機關法令而須移送裁罰情事。
第18條
﹝1﹞快遞業者受託運人之委託作戶對戶之運送進口快遞貨物,得以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並依規定繳納稅費。
﹝2﹞快遞業者以進口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者,除文件類外應申報收貨人名稱及其地址,進口低價應稅及高價快遞貨物並應申報收貨人統一編號,收貨人為個人者,應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3﹞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報收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4﹞快遞業者依前二項辦理報關者,海關得將其所申報之收貨人列為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核發稅單。
--107年7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業者受託運人之委託作戶對戶之運送進口快遞貨物,得以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並依規定繳納稅費。
﹝2﹞快遞業者以進口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者,除文件類外應申報收貨人名稱及其地址,進口低價應稅及高價快遞貨物收貨人為營業人者,並應申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3﹞快遞業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報關者,海關得將其所申報之收貨人列為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核發稅單。
第19條
﹝1﹞快遞業者受託運人之委託運送出口快遞文件或出口低價快遞貨物,得憑貨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為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
第20條
﹝1﹞快遞貨物應繳之各項稅費得依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或預繳稅費保證金採線上扣繳方式辦理。
第21條
﹝1﹞快遞貨物應依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快速通關處理費。
第22條
﹝1﹞快遞業者應遵守海關之相關規定,並與海關密切合作,以防毒品、槍械、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走私及商業詐欺等行為,並維持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安全。
第23條
﹝1﹞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經營業者違反
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112年2月2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經營業者違反
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110年4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經營業者違反
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106年9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經營業者違反
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第23-1條
快遞業者或其僱用之快遞專差對於不符合快遞貨物條件之貨物,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處快遞業者警告或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第24條
﹝1﹞快遞業者違反
第八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112年2月2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業者違反
第八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並依
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25條
﹝1﹞快遞業者違反
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
十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112年2月2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業者違反
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
十條之一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110年4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業者違反
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106年9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業者未依
第十條規定辦理報關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第26條
﹝1﹞快遞業者違反第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進出口非文件類之貨物以快遞文件類之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2﹞快遞業者未依第
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拆盤(櫃)供海關查驗者,或違反第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不得簡易申報之貨物,以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3﹞快遞業者違反第
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不得併袋通關規定,由海關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112年2月2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業者違反第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進出口非文件類之貨物以快遞文件類之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除依
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並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2﹞快遞業者未依第
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拆盤(櫃)供海關查驗者,或違反第
十二條規定將不得簡易申報之貨物,以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3﹞快遞業者違反第
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不得併袋通關之規定,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111年3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業者違反第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進出口非文件類之貨物以快遞文件類之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除依
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並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2﹞快遞業者未依第
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拆盤(櫃)供海關查驗者,或違反第
十二條規定將不得簡易申報之貨物,以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110年4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業者違反第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進出口非文件類之貨物以快遞文件類之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除依
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並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2﹞快遞業者未依第
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拆盤(櫃)供海關查驗者,或違反第
十二條規定將不得簡易申報之貨物,以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106年9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業者違反第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進出口非文件類之貨物以快遞文件類之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除依
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並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2﹞快遞業者未依第
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拆盤(櫃)供海關查驗者,或違反第
十二條規定將不得簡易申報之貨物,以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第27條
﹝1﹞快遞業者違反第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112年2月2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業者違反第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110年4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業者違反第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106年9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業者違反第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第28條
﹝1﹞快遞業者違反第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2﹞同批進口快遞貨物有前項情事,海關應合併計算其完稅價格課徵進口稅,如又涉及申報不實而須依
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者,應以合併計算之漏稅額或貨價為基準裁處罰鍰。
--112年2月2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業者違反第
十四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2﹞有前項情事,海關應合併計算完稅價格計徵其應補稅捐,如又涉及申報不實者,應合併計算漏稅額後依
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106年9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快遞業者違反第
十四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2﹞有前項情事,海關應合併計算完稅價格計徵其應補稅捐,如又涉及申報不實者,應合併計算漏稅額後依
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28-1條
﹝1﹞快遞業者於同一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
八十七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合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廢止其登記。
﹝2﹞快遞業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四日修正生效前違反本辦法規定,其經海關裁處罰鍰之金額,不計入前項罰鍰合計金額。
第28-2條
﹝1﹞快遞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2﹞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快遞業者所屬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之名稱。
第29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
十一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111年3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
十一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106年9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