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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廢:私立幼稚園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03.09.22【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七日教育部(72)台參字第16790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75896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90757B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幼稚教育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私立幼稚園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其獎勵之方式如左:
  一、獎狀對董事會、幼稚園負責人、園長、教師或職員之獎勵。
  二、獎狀或獎金對幼稚園之獎勵。

第3條


  私立幼稚園具備左列基本條件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對幼稚園或其董事會、負責人、園長、教師及職員予以獎勵:
  一、核准立案三年以上者。
  二、各項教學措施符合規定者。
  三、人事制度健全者。
  四、會計制度健全,經費收支符合規定者。

第4條


  私立幼稚園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設備完善,其管理及使用確有成效者。
  二、實施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具有優良表現者。

第5條


  私立幼稚園董事會或幼稚園負責人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組織健全,遵守法令,對園務發展有積極貢獻者。
  二、經費之籌措、管理及運用,具有成效者。
  三、對教師及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確立健全制 度者。

第6條


  私立幼稚園園長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具有領導能力,能以身作則辦理園務工作及教學活動,著有績效者。
  二、對改進教學方法或研究幼稚教育,具有貢獻者。

第7條


  私立幼稚園教師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熱心教學,具有專業精神者。
  二、品德優良,表現卓越者。
  三、愛護幼兒或濟助幼兒有具體事實者。
  私立幼稚園職員具備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者,得予獎勵。

第8條


  獎勵私立幼稚園之給獎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定之。
  私立幼稚園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得從優予以獎勵。

第9條


  獎勵私立幼稚園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10條


  辦理私立幼稚園獎勵工作,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小組予以審議。

第11條


  依本辦法規定接受獎金獎勵之私立幼稚園,其獎金應用於充實有關教學設備。違反之者,獎勵機關得追回其獎金。

第12條


  私立幼稚園接受獎金所增置之財產,應列入幼稚園財產清冊,備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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