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
二、 產業園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
四、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營運。
五、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六、產業園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
七、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八、產業園區內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定額支出。
九、其他有關之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
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依
預算法、
會計法、
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0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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