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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念佛得不到利益,不是佛不靈,是我們錯用了心】
【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發布日期】109.05.05【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10880005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1098000234號令修正發布第
1
、
2
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八十五
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六十六條之一
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
六十三條之一
第一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六十五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09年5月5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八十五
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六十六條之一
第二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六十三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四十九
條第一項,或廢棄物清理法第
四十三
條第一項規定,依
附表一
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四十九
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三
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
四十三
條第二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四十四
條第三項授權訂定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
)規定,依
附表二
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四十九
條第二項授權訂定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機動車輛管理辦法)規定,依
附表三
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109年5月5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四十九
條第一項,或廢棄物清理法第
四十三
條第一項規定,依附表一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四十九
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三
條第二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四十三
條第二項授權訂定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依附表二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四十九
條第二項授權訂定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機動車輛管理辦法)規定,依附表三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第3條
依前條計算之裁罰額度逾法定罰鍰最高額者,依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但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4條
檢測機構違反管理辦法
二十四
條第二項,或機動車輛管理辦法第
二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得以各法所定最高法定罰鍰額度裁處之。
第5條
一行為違反
管理辦法
或
機動車輛管理辦法
數個規定者,應先依附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第6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
管理辦法
或
機動車輛管理辦法
規定者,應分別處罰之。
第7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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