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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8.11.06【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80201114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預防、整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推動環境教育工作、降低及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以改善生活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發展,特設置環境保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其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六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入。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入。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收入。
  五、環境教育基金收入。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支出。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
  五、環境教育基金支出。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署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6條


  本署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
  六、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及其他短期票券。

第9條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第10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2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3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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