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收費如下:
一、黃熱病疫苗接種: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疫苗接種: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瘧疾預防藥品費,指美爾奎寧(mefloquine)或阿托奎酮與氯胍混合製劑(atovaquone+proguanil)藥品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美爾奎寧:每錠收取藥品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二十元。
二、阿托奎酮與氯胍混合製劑:每錠收取藥品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二十元。
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指艾德奎諾或巴龍黴素藥品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艾德奎諾(iodoquinol):每錠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三元。
二、巴龍黴素(paromomycin):每錠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四元。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疫苗與藥品採購成本及收費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第5條
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初簽或補證新臺幣二百元,加簽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6條
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以船舶噸位計算;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千噸以下: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二、超過一千噸:每張新臺幣四千元。
第7條
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補發、延期、放行或更改船名、國籍等簽證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第8條
屍體出境准許證明書費或其他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第9條(刪除)
第10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按船舶入境每次計算;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檢疫費:以電子通訊審查檢疫,每艘新臺幣一千元。
二、登船檢疫費:
(一)一千噸以下:每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超過一千噸至五千噸:每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超過五千噸至一萬噸:每艘新臺幣二千元。
(四)超過一萬噸至三萬噸:每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超過三萬噸至五萬噸:每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六)超過五萬噸:每艘新臺幣五千元。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船舶衛生檢疫費:
一、遊艇:五百噸以下者。
二、無動力駁船:拖船已徵收前項費用者。
第11條
船舶除鼠滅蟲消毒費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使用溴化甲烷者:
(一)一百五十噸以下:每艘新臺幣九千元。
(二)超過一百五十噸至三千噸:超過部分,每噸新臺幣二十五元。
(三)超過三千噸:超過部分,每噸新臺幣十六元。
二、使用毒餌或其他藥品者:
(一)一百五十噸以下:每艘新臺幣五千元。
(二)超過一百五十噸:超過部分,每噸新臺幣五元。
第12條
貨櫃蒸燻消毒費,每只貨櫃新臺幣四千元。
第13條
進口貨物消毒費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百噸以下:每批新臺幣三千元。
二、超過一百噸至五百噸:每批新臺幣五千元。
三、超過五百噸至一千噸:每批新臺幣八千元。
四、超過一千噸至五千噸:每批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超過五千噸:每批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14條
船舶除鼠滅蟲消毒費,依其總噸位計算。但油輪得以房間實際體積計算收費,並以一百立方呎為一噸;不足一噸者,以一噸計算。
第15條
船舶除鼠滅蟲消毒,應於公務人員上班時間內實施,因可歸責於船方之事由,致未能於約定時間內實施者,應由船方重新提出申請;船方申請於上班時間外實施者,加收其費用二分之一。
第16條(刪除)
第17條(刪除)
第18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平日應由輪船公司或其船務代理,於船舶出港前繳納;例假日及上班時間外進出港之船舶,得於翌日上班時間內繳納。但經疾病管制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102年10月17日修正前條文--
船舶衛生檢疫費,平日應由輪船公司或其船務代理,於船舶出港前繳納;例假日及上班時間外進出港之船舶,得於翌日上班時間內繳納。但經疾病管制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19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
第四條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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