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傳真或電子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除於上班時間收受外,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時間。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附件一:文書傳送之首頁格式(直式或橫式不拘)
甲式:法院為送方者:
一、傳送文書之法院、案號、股別、承辦書記官姓名、電話號碼、回傳文書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
二、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不含首頁)。
三、傳送文書之日期。
四、收受文書者之姓名、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
五、其他事項。
乙式:非法院為送方者:
一、傳送者:姓名、稱謂、住址、國民身分證或營利證號碼、電話號碼、回傳文書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
二、傳送文書:名稱、頁數(不含首頁)。
三、送方當事人:稱謂、姓名(如與傳送者相同者,免予記載)。
四、本案法院:名稱、案號、股別。
五、傳送文書日期。
六、收受者:姓名或名稱、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
七、其他事項。
附件二:回傳格式(直式或橫式不拘)
一、收受者或回傳者姓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
二、收受文書名稱及頁數(不含首頁)。
三、收受日期及時間。
四、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