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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布施改變命運的親身證明】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發布日期】109.07.15【發布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801009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90100553號令增訂發布第8-1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
  二、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第3條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以上,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查及諮詢事宜,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及諮詢事宜。副召集人及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具專業能力之人員派(聘)兼之;委員有增減或更換需要者,得隨時為之。
  本小組於完成審查及諮詢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第4條


  機關於本小組成立時,應一併指派三人以上之工作人員,就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會議資料,並辦理簽核、通知本小組開會、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
  其中一人應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但任務事項單純者,工作人員得少於三人。

第5條


  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6條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本小組委員辦理第二條之審查及諮詢,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並得請工作人員說明相關事實、爭點及法令。
  本小組委員對於依法須保密之事項,應保守秘密。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亦同。
  本小組得視案件性質,由召集人或小組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負責之項目。

第7條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機關發現其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本小組工作人員有上開情形之一者,亦同。
  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就所審查及諮詢之採購案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其任職之廠商,亦同。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第8條


  機關辦理財物、勞務及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8-1條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者,其組成及作業程序,得參照第三條至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但其委員組成,宜就本機關以外人員至少一人聘兼之,且至少宜有外聘委員一人出席。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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