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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廢: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96.10.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內政部(89)台內役字第898125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條;並自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09200806533號令修正發布第17、19條條文;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6000286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及全文2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替代役役男訓練時間如下:
  一、軍事基礎訓練:四週至八週。
  二、專業訓練:二週至十二週。

第3條


  替代役役男受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因不符替代役以上體位應予退訓者,其退訓作業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

第4條


  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專列梯次徵集至需用機關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三週至十三週。

第5條


  替代役役男之訓練紀錄,訓練單位應予登錄役籍資料。

第6條


  替代役役男勤務之編組、分配、時間及考核管理,由服勤單位負責。

第7條


  替代役役男之勤務工作,應依其專長分配及兼顧勞逸平均。

第8條


  替代役役男服勤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提供,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第9條


  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明,由主管機關規劃製發。

第10條


  需用機關依服勤性質製發相關服勤服裝。
  替代役役男識別標章由主管機關規劃,需用機關製發。

第11條


  替代役役男得由需用機關視業務需要採集中或個別住宿,其宿所應保持內務整潔,按規定起居作息。但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採返家住宿。
  集中住宿者得實施早晚點名,並得由替代役役男輪值擔任警衛勤務,非經許可不得擅離宿所。

第12條


  服勤單位對於替代役役男晚餐至就寢前之活動,得考量單位特性妥善規劃運用。

第13條


  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遴選為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
  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者。
  二、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者。
  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者。

第14條


  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對所屬應嚴禁體罰凌虐;另對新進人員務使其能適應新環境,並嚴禁欺侮新進人員。

第15條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所屬替代役役男,就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第16條


  服勤單位應按月造具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由需用機關彙整函送主管機關。

第17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請司法機關偵辦,並副知需用機關。

第18條


  本辦法所需之各種書表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9條


  本辦法自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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