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申诉案件,成立申诉审议小组,置委员九人,由观光、法律、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等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并由本局副局长担任召集人,本局副局长未克担任时,申诉审议小组得推派一名委员担任召集人。
评鉴委员及申诉审议小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应自行回避:
(一)现为或曾为该受评业者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执行业务之股东或顾问。
(二)与该受评业者之负责人或经理人有配偶、前配偶、三亲等内血亲、三亲等以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之关系者。
(三)现为该受评业者之职员或曾为该受评业者之职员,离职未满二年者。
(四)本人或配偶与该受评业者有投资或分享利益之关系者。
本局发现或经举发有前项应自行回避之情事而未依规定回避者,应请其回避。
第15点
受评业者经成绩评定,得于改善后申请重新评鉴。服务品质重新评鉴应于成绩评定后半年内提出申请。
--104年4月16日修正前条文--
受评业者经评定后一年内,并经改善建筑设备后,始得申请重新评鉴。
第16点
本局核发星级旅馆评鉴标识后,如经消费者投诉且情节严重,或发生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等事件,或经查有违规事实等,足认其有不符该星级之虞者,经查证属实,本局得提会决议,废止或重新评鉴其星等。
--104年4月16日修正前条文--
本局核发星级旅馆评鉴标识后,有事实足认其有不符该星级之虞者,本局得重新评鉴其星级。
第17点
受评业者向本局申请第一阶段“建筑设备”评鉴或第二阶段“服务品质”评鉴,应支付评鉴相关费用。
受评业者提出申诉,经申诉审议小组决议应再予复评者,及经改善后重新申请评鉴者,应支付评鉴相关费用。
--104年4月16日修正前条文--
通盘评鉴后始成立之旅馆,得于开始营运后申请评鉴。
第18点
受评业者向本局申请第一阶段“建筑设备”评鉴、第二阶段“服务品质”评鉴,需支付评鉴相关费用。但参加本局首次办理“建筑设备”、“服务品质”之评鉴者,其评鉴费用均由本局支付之。
受评业者提出申诉,为申诉审议小组决议应再予复评者,及经改善“建筑设备”重新申请评鉴者,需支付评鉴相关费用。
第19点
评鉴标识应悬挂于门厅明显易见之处。评鉴效期届满后,不得再悬挂该评鉴标识或以之作为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之用。
应悬挂而不悬挂评鉴标识者,依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第
十四条、旅馆业管理规则第
三十一条及发展观光条例第
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处罚。
第20点
星级旅馆评定后,由本局选择运用电视、广播、网路、报章杂志等媒体,以及制作文宣品、录影带广为宣传。
第21点
评鉴结果本局将主动揭露于本局文宣、网站等,提供消费者选择旅馆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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