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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星级旅馆评鉴作业要点

【公布日期】105.03.30 【公布机关】交通部观光局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交通部观光局观业字第0983000241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1点;并自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生效
2.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交通部观光局观业字第10130009931号令修正发布第3~6、14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3.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交通部观光局观业字第10430010841号令修正发布第34891517点条文;并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4.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交通部观光局观业字第10530011771号令修正发布第36点条文及第4点条文之附表;并自即日生效

【法规内容】

第1条


  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依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第十四条及旅馆业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星级旅馆评鉴,特订定本要点。

第2点


  领有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之观光旅馆及领有旅馆业登记证之旅馆(以下简称旅馆),得依本要点规定,申请星级旅馆评鉴。

第3点


  星级旅馆之评鉴等级及基本条件如下:
  (一)一星级旅馆:系指此等级旅馆提供旅客基本服务及清洁、安全、卫生、简单的住宿设施,其应具备条件如下:
  1.基本简单的建筑物外观及空间设计。
  2.门厅及柜台区仅提供基本空间及简易设备。
  3.设有卫浴间,并提供一般品质的卫浴设备。
  (二)二星级旅馆:系指此等级旅馆提供旅客必要服务及清洁、安全、卫生、舒适的住宿设施,其应具备条件如下:
  1.建筑物外观及空间设计尚可。
  2.门厅及柜台区空间舒适。
  3.提供简易用餐场所,且装潢尚可。
  4.客房内设有卫浴间,且能提供良好品质之卫浴设备。
  5.二十四小时服务之柜台服务。
  (三)三星级旅馆:系指此等级旅馆提供旅客亲切舒适之服务及清洁、安全、卫生良好且舒适的住宿设施,并设有餐厅、旅游(商务)中心等设施,其应具备条件如下:
  1.建筑物外观及空间设计良好。
  2.门厅及柜台区空间宽敞、舒适,家具品质良好。
  3.设有旅游(商务)中心,提供影印、传真、电脑网路等设备。
  4.设有餐厅提供早餐服务,装潢良好。
  5.客房内提供干湿分离及品质良好之卫浴设备。
  6.二十四小时之柜台服务。
  (四)四星级旅馆:系指此等级旅馆提供旅客精致贴心之服务及清洁、安全、卫生优良且舒适的住宿设施,并设有二间以上餐厅、旅游(商务)中心、宴会厅、会议室、运动休憩及全区智慧型网路服务等设施;其应具备条件如下:
  1.建筑物外观及空间设计优良,并能与环境融合。
  2.门厅及柜台区空间宽敞、舒适,装潢及家具品质优良,并设有等候空间。
  3.设有旅游(商务)中心,提供影印、传真、电脑网路等设备。
  4.二间以上各式高级餐厅,装潢设备优良,其中一餐厅提供三餐之餐饮服务。
  5.客房内装潢、家具品质设计优良,设有干湿分离之精致卫浴设备,空间宽敞舒适。
  6.提供全日之客务、房务服务,及适时之餐饮服务。
  7.服务人员具备外国语言能力。
  8.设有运动休憩设施。
  9.设有宴会厅及会议室。
  (五)五星级旅馆:系指此等级旅馆提供旅客顶级豪华之服务及清洁、安全、卫生,且精致舒适的住宿设施,并设有二间以上高级餐厅、旅游(商务)中心、宴会厅、会议室、运动休憩及全区智慧型无线网路服务等设施。其应具备条件如下:
  1.建筑物外观及室、内外空间设计特优且显现旅馆特色。
  2.门厅及柜台区宽敞舒适,装潢及家具品质特优,并设有等候及私密的谈话空间。
  3.设有旅游(商务)中心,提供商务服务,配备影印、传真、电脑网路及智慧型无线网路等设备。
  4.设有二间以上各式高级餐厅、会议室及宴会厅,装潢、设备品质特优,提供顶级之餐饮服务,其中一餐厅提供三餐餐饮服务。
  5.客房内装潢、家具品质设计特优,设有干湿分离之豪华卫浴设备,空间宽敞舒适。
  6.提供全日之客务、房务及客房餐饮服务。
  7.服务人员精通多种外国语言。
  8.设有运动休憩设施。
  9.设有宴会厅及会议室。

    --105年3月30日修正前条文--


  星级旅馆之评鉴等级及基本条件如下:
  (一)一星级旅馆:系指此等级旅馆提供旅客基本服务及清洁、安全、卫生、简单的住宿设施,其应具备条件如下:
  1.基本简单的建筑物外观及空间设计。
  2.门厅及柜台区仅提供基本空间及简易设备。
  3.设有卫浴间,并提供一般品质的卫浴设备。
  (二)二星级旅馆:系指此等级旅馆提供旅客必要服务及清洁、安全、卫生、舒适的住宿设施,其应具备条件如下:
  1.建筑物外观及空间设计尚可。
  2.门厅及柜台区空间舒适。
  3.提供简易用餐场所,且装潢尚可。
  4.客房内设有卫浴间,且能提供良好品质之卫浴设备。
  5.二十四小时服务之柜台服务。
  (三)三星级旅馆:系指此等级旅馆提供旅客亲切舒适之服务及清洁、安全、卫生良好且舒适的住宿设施,并设有餐厅、旅游(商务)中心等设施,其应具备条件如下:
  1.建筑物外观及空间设计良好。
  2.门厅及柜台区空间宽敞、舒适,家具品质良好。
  3.设有旅游(商务)中心,提供电脑、影印、传真等设备。
  4.设有餐厅提供早餐服务,装潢良好。
  5.客房内提供干湿分离及品质良好之卫浴设备。
  6.二十四小时之柜台服务。
  (四)四星级旅馆:系指此等级旅馆提供旅客精致贴心之服务及清洁、安全、卫生优良且舒适的住宿设施,并设有二间以上餐厅、旅游(商务)中心、宴会厅、会议室、运动休憩及全区智慧型网路服务等设施;其应具备条件如下:
  1.建筑物外观及空间设计优良,并能与环境融合。
  2.门厅及柜台区空间宽敞、舒适,装潢及家具品质优良,并设有等候空间。
  3.设有旅游(商务)中心,提供影印、传真、电脑网路等设备。
  4.二间以上各式高级餐厅,装潢设备优良,其中一餐厅提供三餐之餐饮服务。
  5.客房内装潢、家具品质设计优良,设有干湿分离之精致卫浴设备,空间宽敞舒适。
  6.提供全日之客务、房务服务,及适时之餐饮服务。
  7.服务人员具备外国语言能力。
  8.设有运动休憩设施。
  9.设有宴会厅及会议室。
  (五)五星级旅馆:系指此等级旅馆提供旅客顶级豪华之服务及清洁、安全、卫生,且精致舒适的住宿设施,并设有二间以上高级餐厅、旅游(商务)中心、宴会厅、会议室、运动休憩及全区智慧型无线网路服务等设施。其应具备条件如下:
  1.建筑物外观及室、内外空间设计特优且显现旅馆特色。
  2.门厅及柜台区宽敞舒适,装潢及家具品质特优,并设有等候及私密的谈话空间。
  3.设有旅游(商务)中心,提供商务服务,配备影印、传真、电脑网路及智慧型无线网路等设备。
  4.设有二间以上各式高级餐厅、会议室及宴会厅,装潢、设备品质特优,提供顶级之餐饮服务,其中一餐厅提供三餐餐饮服务。
  5.客房内装潢、家具品质设计特优,设有干湿分离之豪华卫浴设备,空间宽敞舒适。
  6.提供全日之客务、房务及客房餐饮服务。
  7.服务人员精通多种外国语言。
  8.设有运动休憩设施。
  9.设有宴会厅及会议室。

    --104年4月16日修正前条文--


  星级旅馆之评鉴等级及基本条件如下:
  (一)一星级旅馆:代表旅馆提供旅客基本服务及清洁、卫生、简单的住宿设施;其应具备条件。
  1.基本简单的建筑物外观及空间设计。
  2.门厅及柜台区仅提供基本空间及简易设备。
  3.提供简易用餐场所。
  4.客房内设有卫浴间,并提供一般品质的卫浴设备。
  5.二十四小时服务之接待柜台。
  (二)二星级旅馆:代表旅馆提供旅客必要服务及清洁、卫生、较舒适的住宿设施;其应具备条件:
  1.建筑物外观及空间设计尚可。
  2.门厅及柜台区空间较大,能提供影印、传真设备,且感受较舒适,并附有等候休息区。
  3.提供简易用餐场所,且装潢尚可。
  4.客房内设有卫浴间,且能提供良好品质之卫浴设备。
  5.二十四小时服务之接待柜台。
  (三)三星级旅馆:代表旅馆提供旅客充分服务及清洁、卫生良好且舒适的住宿设施,并设有餐厅、旅游(商务)中心等设施;其应具备条件:
  1.建筑物外观及空间设计良好。
  2.门厅及柜台区空间宽敞、舒适,家具并能反应时尚。
  3.设有旅游(商务)中心,提供影印、传真及电脑网路等设备。
  4.餐厅或咖啡厅,提供餐饮,装潢良好。
  5.客房内提供干湿分离之卫浴设施及高品质之卫浴设备。
  6.二十四小时服务之接待柜台。
  (四)四星级旅馆:代表旅馆提供旅客完善服务及清洁、卫生优良且舒适、精致的住宿设施,并设有二间以上餐厅、旅游(商务)中心、会议室等设施;其应具备条件:
  1.建筑物外观及空间设计优良,并能与环境融合。
  2.门厅及柜台区空间宽敞、舒适,装潢及家具富有品味。
  3.设有旅游(商务)中心,提供影印、传真、电脑网路等设备。
  4.二间以上各式高级餐厅(咖啡厅)并提供高级全套餐饮,其装潢设备优良。
  5.客房内能提供高级材质及干湿分离之卫浴设施,卫浴空间够大,使人有舒适感。
  6.二十四小时服务之接待柜台。
  (五)五星级旅馆:代表旅馆提供旅客尽善尽美的服务及清洁、卫生特优且舒适、精致、高品质、豪华的国际级住宿设施,并设有二间以上高级餐厅、旅游(商务)中心、会议室及客房内无线上网设备等设施;其应具备条件:
  1.建筑物外观及空间设计特优且显露独特出群之特质。
  2.门厅及柜台区空间舒适无压迫感,且装潢富丽,家具均属高级品,并有私密的谈话空间。
  3.设有旅游(商务)中心,提供影印、传真、电脑网路或客房无线上网等设备,且中心装潢及设施均极为高雅。
  4.设有二间以上各式高级餐厅、咖啡厅及宴会厅,其设备优美,餐点及服务均具有国际水准。
  5.客房内具高品味设计及干湿分离之卫浴设施,其实用性及空间设计均极优良。
  6.二十四小时服务之接待柜台。

第4点


  星级旅馆评鉴分为“建筑设备”及“服务品质”二阶段办理,配分合计一千分。
  (一)“建筑设备”评鉴配分分A、B式,均为六百分,两式并行,项目如下:(各项配分详如附表一:星级旅馆建筑设备评鉴基准表A式、附表二:星级旅馆建筑设备评鉴基准表B式)
  1.建筑物外观及空间设计。
  2.整体环境及景观。
  3.公共区域。
  4.停车设备。
  5.餐厅及宴会设施。
  6.运动休憩设施。
  7.客房设备。
  8.卫浴设备。
  9.安全及机电设施。
  10.绿建筑环保设施。
  (二)“服务品质”评鉴配分为四百分,项目如下:(各项配分详如附表三:星级旅馆服务品质评鉴基准表)
  1.总机服务。
  2.订房服务。
  3.柜台服务。
  4.网路服务。
  5.服务中心。
  6.客房整理品质。
  7.房务服务。
  8.客房餐饮服务。
  9.餐厅服务。
  10.用餐品质。
  11.运动休憩设施服务。

    --104年4月16日修正前条文--


  星级旅馆评鉴分为“建筑设备”及“服务品质”二阶段办理,配分合计一千分。
  (一)“建筑设备”评鉴配分分A、B式,均为六百分,括弧内为B式与A式之差异配分:
  (详如星级旅馆建筑设备评鉴基准表附表一(A式)、附表二(B式)
  1.建筑物外观及空间设计计六十分。
  2.整体环境及景观计四十分。(五十五分)
  3.公共区域计九十分。(七十分)
  4.停车设备计二十五分。
  5.餐厅及宴会设施计八十分。(五十分)
  6.运动休憩设施计二十五分。(十分)
  7.客房设备计一百二十五分。(一百五十分)
  8.卫浴设备计六十分。(八十分)
  9.安全及机电设施计七十分(七十五分)。
  10.绿建筑环保设施计二十五分。
  (二)“服务品质”评鉴配分计四百分,其项目配分如下:
  (详如星级旅馆服务品质评鉴基准表附表三)
  1.总机服务三十分。
  2.订房服务三十分。
  3.柜台服务六十分。
  4.网路服务二十分。
  5.行李服务二十分。
  6.交通及停车服务十分。
  7.客房整理品质六十分。
  8.房务服务三十分。
  9.客房餐饮服务二十分。
  10.餐厅服务五十分。
  11.用餐品质三十分。
  12.健身设施服务二十分。
  13.员工训练成效二十分。

第5点


  参加“建筑设备”评鉴之旅馆,经评定为一百分至一百八十分者,核给一星级;一百八十一分至三百分者,核给二星级;三百零一分至六百分而未参加“服务品质”评鉴者,核给三星级。
  参加“服务品质”评鉴之旅馆,“建筑设备”与“服务品质”两项总分未满六百分者,核给三星级;六百分至七百四十九分者,核给四星级;七百五十分以上者,核给五星级。

第6点


  申请评鉴,应具备合格文件向本局提出,并依“交通部观光局办理观光旅馆及旅馆等级评鉴收费标准”缴纳评鉴费及标识费。
  (一)星级旅馆评鉴申请书。
  (二)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影本或旅馆业登记证影本。
  (三)投保责任险保险单。
  (四)公共安全检查申报纪录。

    --105年3月30日修正前条文--


  申请评鉴,应具备合格文件向本局提出,并依“交通部观光局办理观光旅馆及旅馆等级评鉴收费标准”缴纳评鉴费及标识费。
  (一)星级旅馆评鉴申请书。
  (二)公司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影本或旅馆业登记证影本。
  (三)投保责任险保险单。
  (四)公共安全检查申报纪录。
  (五)营业卫生检查资料。
  (六)观光安全相关资料。
  (七)员工健康检查项目及结果。

第7点


  本局就旅馆经营管理、建筑、设计、旅游媒体等相关领域之专家学者遴聘评鉴委员办理评鉴。
  前项评鉴委员不得为现职旅馆从业人员。
  评鉴委员于实施星级旅馆评鉴前,应参加本局办理之训练。

第8点


  实施评鉴时由四名评鉴委员先就旅馆之建筑设备依第四点第一款(附表一附表二)所列项目逐项评核,经评定为三星级者,依其申请再办理“服务品质”评鉴。
  建筑设备评鉴,旅馆客房数在四百零一间以上者,至少应评核八间;客房数在二百零一间至四百间者,至少应评核六间;客房数在二百间以下者,至少应评核四间(含单人房、双人房、套房等各式房间)。
  服务品质评鉴由二名评鉴委员依第四点第二款(附表三)所列项目,以不预警留宿受评业者之方式评核。

    --104年4月16日修正前条文--


  实施评鉴时由四名评鉴委员先就旅馆之建筑设备依(附表一、附表二)所列项目逐项评核,经评定为三星级者,依其申请再办理“服务品质评鉴”。
  建筑设备评鉴,旅馆客房数在四百零一间以上者,至少应评核八间;客房数在二百零一间至四百间者,至少应评核六间;客房数在二百间以下者,至少应评核四间(含单人房、双人房、套房等各式房间)。
  服务品质评鉴由二名评鉴委员依(附表二)所列项目,以不预警留宿受评业者之方式评核。

第9点


  评鉴作业受理时间由本局公告之,经星级旅馆评鉴后,由本局核发星级旅馆评鉴标识。
  星级旅馆评鉴标识之效期为三年;前次评鉴效期届满后,再次评鉴结果取得同一星等者,该次评鉴之“建筑设备”效期延长为六年。
  前项取得六年效期之旅馆,其服务品质效期届满后,再次评鉴结果致未能取得同一星等者,应向本局申请换发星级旅馆评鉴标识。
  本要点104年5月1日修正生效前,已连续二次取得同一星等之旅馆,得适用前项规定。星级旅馆评鉴标识之效期,自本局核发评鉴结果通知书之年月当月起算。

    --104年4月16日修正前条文--


  评鉴作业以三年为一期,每年均办理,受理时间由本局公告之,经星级旅馆评鉴后,由本局核发星级旅馆评鉴标识。
  星级旅馆评鉴标识之效期为三年。

第10点


  星级旅馆评鉴标识应载明本局中、英文名称核发字样、星级符号、效期等内容。

第11点


  受评业者接获本局星级旅馆评鉴结果通知书并经评定为星级旅馆者,应于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星级旅馆评鉴标识申请,本局于收件后四十五日内核发星级旅馆评鉴标识。
  评定未达一星级者,检附所缴纳标识费收据,向本局申请退还标识费。
  参加“建筑设备”评鉴之旅馆,经核给三星级以上者,参加“服务品质”评鉴之旅馆,以最终核定之星级起算,受评业者再依第一项规定办理。
  依十二点提出申诉,经本局受理者,不适用第一项至第三项之规定。

第12点


  受评业者不服“建筑设备”评鉴所评鉴之星级者,得于收到星级旅馆评鉴结果通知书翌日起三十日内,填具申诉书向本局提出申诉。
  申诉案件须有申诉审议小组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为决议。
  申诉审议小组审议案件应就申诉人不服之理由及所提文件、照片并调阅原评鉴资料审查。认为申诉无理由者,应为“驳回”之决议;其有理由者,应为“复评”之决议,并由召集人指派其他评鉴委员复评,复评分数与原评分数不同时,以复评结果为准,并提申诉审议小组审议后确认。
  第三项审议结果,本局以书面答复受评业者。
  申诉人对于申诉审议小组“驳回申诉”之决议及复评结果,不得再申诉。

第13点


  本局受理申诉案件,成立申诉审议小组,置委员九人,由观光、法律、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等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并由本局副局长担任召集人,本局副局长未克担任时,申诉审议小组得推派一名委员担任召集人。

第14点


  评鉴委员及申诉审议小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应自行回避:
  (一)现为或曾为该受评业者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执行业务之股东或顾问。
  (二)与该受评业者之负责人或经理人有配偶、前配偶、三亲等内血亲、三亲等以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之关系者。
  (三)现为该受评业者之职员或曾为该受评业者之职员,离职未满二年者。
  (四)本人或配偶与该受评业者有投资或分享利益之关系者。
  本局发现或经举发有前项应自行回避之情事而未依规定回避者,应请其回避。

第15点


  受评业者经成绩评定,得于改善后申请重新评鉴。服务品质重新评鉴应于成绩评定后半年内提出申请。

    --104年4月16日修正前条文--


  受评业者经评定后一年内,并经改善建筑设备后,始得申请重新评鉴。

第16点


  本局核发星级旅馆评鉴标识后,如经消费者投诉且情节严重,或发生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等事件,或经查有违规事实等,足认其有不符该星级之虞者,经查证属实,本局得提会决议,废止或重新评鉴其星等。

    --104年4月16日修正前条文--


  本局核发星级旅馆评鉴标识后,有事实足认其有不符该星级之虞者,本局得重新评鉴其星级。

第17点


  受评业者向本局申请第一阶段“建筑设备”评鉴或第二阶段“服务品质”评鉴,应支付评鉴相关费用。
  受评业者提出申诉,经申诉审议小组决议应再予复评者,及经改善后重新申请评鉴者,应支付评鉴相关费用。

    --104年4月16日修正前条文--


  通盘评鉴后始成立之旅馆,得于开始营运后申请评鉴。

第18点


  受评业者向本局申请第一阶段“建筑设备”评鉴、第二阶段“服务品质”评鉴,需支付评鉴相关费用。但参加本局首次办理“建筑设备”、“服务品质”之评鉴者,其评鉴费用均由本局支付之。
  受评业者提出申诉,为申诉审议小组决议应再予复评者,及经改善“建筑设备”重新申请评鉴者,需支付评鉴相关费用。

第19点


  评鉴标识应悬挂于门厅明显易见之处。评鉴效期届满后,不得再悬挂该评鉴标识或以之作为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之用。
  应悬挂而不悬挂评鉴标识者,依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第十四条、旅馆业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及发展观光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处罚。

第20点


  星级旅馆评定后,由本局选择运用电视、广播、网路、报章杂志等媒体,以及制作文宣品、录影带广为宣传。

第21点


  评鉴结果本局将主动揭露于本局文宣、网站等,提供消费者选择旅馆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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