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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廢: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107.01.11【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20108839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236319B號令修正發布第367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60185841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會設置辦法)及全文7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校院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本會為利推動前項審議事項,必要時得設專案小組進行研究或研擬意見,提出會議討論。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各單位代表、本部所屬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派(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101年12月18日修正前條文--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中聘兼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主管業務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調派或調兼之。

第5條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6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101年12月18日修正前條文--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01年12月18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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