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10條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外國人具有
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
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102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1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4條)
第12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13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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