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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發布日期】107.12.11【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1099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0條;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0900005462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10008594號令修正發布第1、12、15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九二)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36491號令修正發布第8、9、14、20條條文;本規則修正條文第8、9、14條條文,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3831號令刪除發布第15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7995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獸醫人員考試規則)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3724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112條條文;刪除第4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刪除發布原第1415條條文;原第16條條文移列至第1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98961號令修正發布第71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3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4條(刪除)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獸醫師法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畜牧獸醫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普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檢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

第6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獸醫病理學。
  二、獸醫藥理學。
  三、獸醫實驗診斷學。
  四、獸醫普通疾病學。
  五、獸醫傳染病學。
  六、獸醫公共衛生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第一款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獸醫師或獸醫類科及格者,得申請獸醫師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及格證書生效日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
  第一項規定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07年12月11日修正前條文--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第一款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獸醫師或獸醫類科及格者,得申請獸醫師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第8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依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規定辦理,並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第9條


  應考人依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10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12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第13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申請全部科目免試經核准者,亦同。

   --107年12月11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第1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6條)

第14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15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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