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8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第9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10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
第1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3條)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第11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12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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