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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

【發布日期】106.03.24【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5000479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至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止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刪除發布原第1314條條文;原第15條條文移列至第1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至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驗光人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二類科:
  一、驗光師。
  二、驗光生。
  前項驗光師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生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第3條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五年內辦理五次。

第4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5條


  應考人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或驗光人員法第六條 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
  一、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第8條


  驗光師應試科目:
  一、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二、視覺光學。
  三、視光學。
  四、隱形眼鏡學與配鏡學。
  五、低視力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第9條


  驗光生應試科目:
  一、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二、驗光學概要。
  三、隱形眼鏡學概要。
  四、眼鏡光學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第10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12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第13條


  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止。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5條)

第13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14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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