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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
【發布日期】107.11.21【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八九考台組壹一字第1099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00005462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考試院考台組臺一字第0910005461號令修正發布第1、4、10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九二)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36491號令修正發布第6、9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20010858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3831號令刪除發布第10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65641號令修正發布第2、6~8、1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5169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102351號令修正發布第6~8、15條條文;第6條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1、4、5、11、1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刪除發布原第13、14條條文;原第15條條文移列至第1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4101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3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4條
應考人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事之一者。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第6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
二、專業科目:
(二)
民法概要。
(三)不動產估價概要。
(四)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五)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107年11月21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二、專業科目:
(二)
民法概要。
(三)不動產估價概要。
(四)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五)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98年12月25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二)
民法概要。
(三)不動產估價概要。
(四)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五)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7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98年12月25日修正前條文--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8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98年12月25日修正前條文--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第9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10條(刪除)
第11條
外國人具有
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且無
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外國人具有
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且無
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第12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第13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5條)
--102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
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98年12月25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第13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14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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