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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6.06.28【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40201077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60200576A號令修正發布第211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

   --106年6月28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社會福利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緩起訴處分金。
  三、認罪協商金。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七、其他相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三級預防工作等相關支出。
  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處遇工作相關支出。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等工作相關支出。
  四、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力費用。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0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106年6月28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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