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两侧之建筑物,由主管机关商请当地县(市)政府勘定铁路行车视距及电车线供电线路之需要后限制之。
为顾及结构及行车安全,高速铁路两侧之限建范围依左列规定,并自高速铁路基或结构物边缘为起算基点:
一、平原段
(一)水平净距离十五公尺(含)范围及高速铁路通风管道、出气口周围之必要范围内之任何建筑开发行为。
(二)十五至廿五公尺(含)范围内,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一.五公尺或采用潜盲施工、打桩及土壤改良者。
(三)二十五至四十五公尺(含)范围内,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三.五公尺或采用潜盾施工、打桩及土壤改良者。
(四)四十五至六十公尺(含)范围内,采用打桩及土壤改良者。
二、山坡段
依
山坡地开发建筑管理办法划定为山坡地地区,水平净距离六十公尺(含)范围内之任何建筑开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