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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將此深心奉塵剎,是則名為報佛恩】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0.05.03【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010201466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040200894A號令修正發布第2~4、1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00200452A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促進文化部所屬國立文化機構財務有效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文化藝術之推廣,特設置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及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文化部為主管機關,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
  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三、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

   --110年5月3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及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文化部為主管機關,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
  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三、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
  四、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出版及文化創意產品等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展演策劃執行及藏品蒐集支出。
  二、圖書資訊徵集及採編支出。
  三、研究發展及出版支出。
  四、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支出。
  五、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六、銷售支出。
  七、場地興建、整建、修繕及設備管理維護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7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0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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