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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6.11.01【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91)院授主孝二字第0910028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060200905A號令修正發布第36711條條文;並刪除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權益,特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刪除)

   --106年11月9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106年11月1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主管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代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獎勵、委託或辦理本法所規定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106年11月1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第7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6年11月1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9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1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106年11月1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2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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