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獎勵、委託或辦理本法所規定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106年11月1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第7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
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6年11月1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
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9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
預算法、
會計法、
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1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106年11月1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2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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