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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9.06.04【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80006922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090200534A號令修正發布第3511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推廣再生能源之利用及發展,特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為管理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售電業按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
  二、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按其發電設備供自用之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
  三、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充。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109年6月4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一定裝置容量 以上者,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一定金額。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
  二、再生能源之資源盤點、示範補助、推廣利用及輔導成立認證機構。
  三、再生能源發電、儲能之研發補助。
  四、執行本條例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之支出及補助。
  五、其他經經濟部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109年6月4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再生能源電價之補貼。
  二、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
  三、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四、經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9年6月4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0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109年6月4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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