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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審查辦法

【發布日期】94.08.19【發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財政部(86)台財保字第862400984號令、交通部(86)交路發字第8686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8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財政部(90)台財保字第0900750214號令、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0001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09402562411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8503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財政部核准設立之財產保險公司。
  二、其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保險且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本保險業務能力者。
  三、配合本法特別補償基金,能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合法權益者。

第3條


  申請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一、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經營本保險之營業計畫書。
  三、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4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保險之營運方式、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三、保險單、保險證及財政部規定之文件簽發作業流程及控管程度。
  四、有效辦理本保險電腦系統連線之網路軟、硬體設備。
  五、二十四小時均能受理出險報案之規劃。
  六、理賠作業流程,包括代位求償之處理程序。
  七、申訴案件之程序。
  八、會計處理程序。
  九、本保險業務相關之內部稽核制度。
  一○、配合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作業方式。

第5條


  經財政部許可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未依核定之期限內開始經營,或經營期間有違反前條營業計畫書或  本保險相關法令情事者,依保險法及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處分。

第6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應敘明具體理由及研擬業務移轉處理方案,報經財政部核准,廢止許可,並在主要報紙公告。
  前項業務移轉方案,應包括業務移轉或責任終止方式及擬停止辦理期間。

第7條


  財產保險公司因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經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後,擬申請復業時,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重新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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